光大增长: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增长: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 ..................... 1 二、 释义 ................................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9 五、 基金备案 ................................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 1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 基金的托管 ................................ .............. 41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4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 4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 5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0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2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6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 业务规则 ................................ ................ 75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 76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 .............. 77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78 二十四、 其他 ................................ .................... 79 一、 前言 (一) 订立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光大保德 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 保德信新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 负责 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 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人 ;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 过核准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日 /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 基金份额的行 为 ; 申购: 指 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存续期间 ,投资 人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通过基 金销售机构 申请购买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存续期间 ,投资 人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 基金销售 机构 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 金管理人并收回现 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指在 开放式基金 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 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 为投资 人 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人 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指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 机构 买卖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 户 ;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的认 / 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 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资产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 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 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新增长模式且 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五)募集规模 本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不 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 。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 、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公开披露。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3 、发售对象 本基金 发售 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 人、 机构投资 人 (法律 、 法规 和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募集规模 本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 不 设定最高募集规模。 (三)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 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五)认购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利息)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六)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 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 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 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认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 在调整前 两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其他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两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两 亿元人民币;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两百 人 。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 行,不能挪作他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十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和基金备案材料 ,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 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 基金份额申请; 3 、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 以单笔确认的 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 + 2 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 + 7 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 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和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在调整前 两 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 、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资产所有; 4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 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3 、 申请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交易日( T +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具体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 赎回 费中 25 %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 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 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 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 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3 )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 8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至( 6 )项或( 9 )、(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 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2 、暂停接受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内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可延期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 申请份额-申购申请份额-转入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时,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 1 )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 2 )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3 )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一 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或合格 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 (认购)基金份额, 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 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 赎回其基金份额。 3 、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 份额的 其他冻结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 - 7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和产品, 包括:( 1 )发起设立基金;( 2 )基金管理业务;( 3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 ) 80262888 网址: www.epf.com.cn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5 )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 )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 )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 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 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8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 3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 4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 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 7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8 )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 9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 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2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 3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 5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 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8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 2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结汇、 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 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4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 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 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3 )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以上(含 50 %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事 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 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若召集人授权的监督员不配合另两名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的监票人,召集人应重新指定一名监督员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 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