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1126更新)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00:31:54 中财网

原标题: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1126更新)








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logo2
招募说明书

(20191126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而来。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4日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前海开源裕和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前海开源
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基金费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增设C类基金份额以及更名为“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并相应修
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6月14日
起,《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为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
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5
七、基金的存续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六、风险揭示 ................................................... 6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前海开源裕和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前
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傅成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
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
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年9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
资银行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
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
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
金董事、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
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

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
部主任、MBA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
年7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陕西省委政策
研究室特聘研究员。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ry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曾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
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
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Samuel T. 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25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
公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现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曾任职穆迪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职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付海宁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国籍:中国。曾任摩根士丹利商业分析师、美银美林
分析师、美国标准普尔资管投资助理、投资经理。2015年11月起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
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
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
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
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
海开源祥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顺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鼎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静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范洁女士,香港科技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硕士研究生。2013年
11月至2014年7月先后任职于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
7月25日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医疗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裕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范洁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席朱永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
主席曲扬,联席投资总监赵雪芹、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
监王霞、谢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肖立强。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
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
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
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
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
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
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
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
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
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
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
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
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谢燕婷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而来。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11月0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
监许可[2016]2504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4月7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2日生效。


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4日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调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前海开源裕和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基金费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增设C类基金份额以及更名为“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6月14日起,
《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
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追加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交易系统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
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
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50万

1.50%

50万 ≤ M <250万

1.00%

250万 ≤ M <500万

0.6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
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0=96,875.2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96,875.29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0=98,328.42元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续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 D <30

0.75%

30≤ D <180

0.50%

D≥180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续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对于由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
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25.6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
行相应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七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充分研究宏观经济因
素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分析未来一段时期内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面的风险和收益预期,评估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制定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权益
类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
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从而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组合利率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法定及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判断,同时结
合债券收益率水平来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基本原则为: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动态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策略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该策略首先对收益率曲线进行分析,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在收益率曲
线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其剩余期限将发生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
的收益率曲线产生较大幅的下滑,债券价格将升高,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从而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研究、估值分析、可转换债券
条款分析,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
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
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
管理组合的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股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
量两方面入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管
理团队、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比较分析
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公司作为最终股
票投资对象。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
交易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的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投资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以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
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权证投资策略

在权证投资方面,本基金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
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
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
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交由交易部
执行。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
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
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
资部分的绩效。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在履行适当程
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当本基金持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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