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 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 2019-003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 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 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于 2019年 10月 25 日 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 次 公开发行股票 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19]1993号) , 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核准 公司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56,900,000股 ,每股 面值人民币 1元 , 每股 发行价格 6.25元 , 募集 资金总额 355,625,000.00元 , 扣除 承销保荐费 42,452,830.20元 (不含税)及 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3,793,396.24元(不含税) 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378,773.56元 。 致同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19年 11月 12日对 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股票 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 , 并 出具了 致同 验 字( 2019)第 110ZC0198 号 《 验资报告 》 , 确认 募集 资金到账 。 二、 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 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 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 证监 会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 》等 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以 及 公司《 募集 资金管理 制度 》 的 要求, 经 公司 第 十 二 届 董事会第 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 近日 , 公司分别 与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分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签订 了《 募集 资金 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 (以下 简称 “三方 监管协议 ”),对 募 集 资金 的 存放 和使用 进行 专户管理。 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 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元) 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北京 指南 针科技发 展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香山 支行 631468041 134,936,452.04 PC金融终端系列产品升级优 化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110902049710501 178,235,717.76 移动端金融产品建设项目 华南研发中心及客户服务中 心建设项目 大数据营销及研究中心项目 合 计 313,172,169.80 注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378,773.56元, 与上表中合计金额 差额 部分 为 尚未划转的 发行 费用 (包括审计费 、律师费、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及 发行上市费用 ) 。 三 、 《 三方监管协议 》 的主要内容 公司 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望京支行 及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 了 《 三方 监管协议》 ( 下文 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 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1) 公司 已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 “ 专户 ” ) , 具体包 括 : 截至 2019 年 11月 12日,专户余额为 134,936,452.0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 “PC 金融终端系列产品升级优化项目 ”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专户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香山 支行 系乙方下属支行,由 乙方直接管理。 ( 2) 公司 已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 专户 ” ), 具体包 括 : 截至 2019年 11月 12日,专户余额为 178,235,717.7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 “ 移动端金融产品建设项目、华南研发中心及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大数据 营销及研究中心项目 ” 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与 使用 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及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 ,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 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 募集资金净额 ” ) 的 10% 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个工 作日内以邮件 及 /或 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 保荐 代表人,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 、 丙 方 出具对账单或者向 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 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 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 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 或 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 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特此 公告。 北京指南针 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 11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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