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信永丰致优: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4:05:54 中财网

原标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致优: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0月 29日证监许可〔2019〕210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目录

第一节绪言
............................................................................................................
1
第二节释义
............................................................................................................
2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7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节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节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一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二节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第十三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四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六节风险揭示...............................................................................................
77
第十七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第二十一节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二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三节备查文件
..........................................................................................126



第一节绪言

《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致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其中,指定报刊为全国性报刊,指定网站为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4楼02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成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 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 49%的

股权。

电话:(021)60366000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年 11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朱孟楠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金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戴亦一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副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中心副
主任、教授/EMBA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副院长、教授/博导,福建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兼任七匹狼、科华恒盛、游族网络、蒙发利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
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至 2019年 6月,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荣炜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员、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科副科长、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科长,柯达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影像材料制造乐凯并购项目财务经理,柯达(厦门)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厦门磐基大酒店有
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
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


林弘立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交通大学海洋运输学系。历任统一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地区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二、三、五、六届理事长;现任永丰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问。


(二)监事会成员

薛经武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
企业管理硕士。历任环球经济社研究员,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欧洲
品质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永丰金
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副总经理。


陈明雅女士,公司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证。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施大洋先生,公司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
上海恒银集团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行业研究员,华宝信托有限公司
高级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吕富强先生,公司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部业务主办、市场开发部副经理、风险控制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江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东北大学工学学士,历任上海康时信息有限
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OP主管;自 2013年 2月加入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四)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范妍女士,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总监。历任兴业证券研究中心助理策略分析师、安信证券研究中心高级策略分
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范妍女士于 2015年 10月 28日起担任圆信永丰优加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于 2016年 12月6日至 2019年 10月 28日担任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7年3月29日至 2019年2月1日
担任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7年6月21
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担任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于2017年8月30日起担任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7年 12月 13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双利优选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2018年1月29日起任圆信永丰优悦生
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年 3月 22日至 2019年 11月 20日任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蔡炎坤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李明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金融管理方向)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副总
监(主持工作)。


余文龙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总监;历任广州中大凯思投资集团投资部分析师;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债券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


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
部副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通
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监。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直接或
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风控
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员工积极发挥主观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以董事会下属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
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
集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
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
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
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
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
协会 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
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
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
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4楼02单元之 175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联系人:严晓波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金融中心大厦21楼2102


联系人:汤丽丽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1号楼 2001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36、

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wm.com
2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4楼02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9、11、12楼
负责人:顾功耘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联系人:李鹏飞
经办律师:李鹏飞、詹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0月 29日证监许可〔2019〕210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均为 1.00元/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 1.20%
0%认购费率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20%,假定
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864.23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0+500.00)/1.00=1,000,5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上述认购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认购的确认手续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发售期内基金销售
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
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六)认购的原则、方式与确认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每
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
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
述下限。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0元(含申购
费),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及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 1.50%
0%申购费率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赎回费率
7≤Y<30天 0.75% 7≤Y<30天 0.50%
30≤Y<365天 0.50%
Y ≥30天 0%365≤Y<730天 0.25%
Y ≥730天 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但少于 3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含)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含)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法律法规规定
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
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3,830.64份 A类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0=952,380.95份
即:如果投资者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952,380.9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持有期为85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持有期为85天,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7,212.5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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