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开混合: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140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 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本公司”),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 2019年 12月 2日至 2020年 3 月 2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 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 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 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 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机构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红 塔红土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 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 事宜。 12、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 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 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 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咨 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 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 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 产生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申赎安排、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 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新一年定开混合,基金代码: 007322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 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 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对应日期的下一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 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9年 12月 2日至 2020年 3月 2日。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 3个 月。 2、自 2019年 12月 2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 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 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 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 确认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 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 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本 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 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 为中国税收居民不需提供); ●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求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到柜台当 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同时对代 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留存复印件,并提供填妥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供按要求盖章、 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资料清单文件说明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名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加盖公章 3.金融业务资格证明(金融 机构提供) 1.证明材料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 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 法人登记证书、保险公司法人许可 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 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 2.加盖公章 4.开户许可证、结算账户申请 书等证明文件 1.户名、账号须与《机构账户业务申 请表》一致 2.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如法人授权其他负责人则同时需 要法人授权文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 证件 2.加盖公章 7《.业务授权委托书》 1.加盖公章,多经办人需全部签名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多经办人需全部提供有效身份证 件 2.加盖公章 9《.预留印鉴卡》加盖公章、预留印鉴 10《.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 议》( 2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11《.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加盖公章、法人章、骑缝章,经办人签 名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 人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 13.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1.证明材料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产品合同、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等 2.加盖公章 1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 益须知》加盖公章、骑缝章,经办人签名 15《.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 1.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 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 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 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 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 2.加盖公章、骑缝章,经办人签名 16《.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 提供) 控制人签名 17.产品证明文件(产品开户 时提供) 1.证明材料为:监管机构核准批复或 备案文件或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 (如:成立公告、合同首尾页、产品说 明书等)、银保监会批复或报送清 单、社保/基本养老管理合同、FOF基 金的备案确认函等 2.加盖公章 18.《账户类资料备案申请 函》(需备案时提供)加盖公章 注:基本养老/社保基金/年金开户须管理人、托管人共同 开户:表 1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盖章;资料 2、3、6、8和表 5、7、9、10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填写提供;表 11、12、14和资 料 13、17由管理人提供。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 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需本人至 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 间内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业务,须由机构授权经办 人提交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资料: ●《交易业务申请表》;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 易时间内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 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 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 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交易申请当日 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 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 户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8719 0364 9910 518 (2)如果投资者当日 17:00前没有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 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 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 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 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 确认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 的;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 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 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 站(网址: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 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 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 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 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予以公告。 (五)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基金认购人数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 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05 联系人:刘钰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5年 11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联系人:黄镜然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址: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网址:www.htamc.com.cn(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 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陈玥婷 联系人:吴翠蓉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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