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1 9 年 10 月 1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 9 ] 1896 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 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 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 期方可赎回。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 的 备案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 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0 第一部分 绪言 《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汇优 6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汇优 66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修 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 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6个 月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 日的 66个月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 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3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66 个月后的 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邱春杨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60.593% 、 15.763 %、 15.763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曾 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 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 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 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 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 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双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国银 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8 日 )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6 日 )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 月 8 日 )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8 日 ) 。现 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广 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2 年 12 月 14 日起任职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 )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任职 )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任职 )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9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 ) 。 高翔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资金营 运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金融同业部理财投资处副处长、资产管理 部固定收益处副处长。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汇元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任职 )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任职 ) 、广发集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兴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9 年 3 月 21 日起任职 )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任职 ) 、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9 年 6 月 4 日起任职 ) 。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副总经理毛深静女士、 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 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 管理部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 管理部门 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 025 ‐ 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 会计、金融、法律、 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 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 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 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 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 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 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 1 )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2 ) 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 彻执行; ( 3 ) 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 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 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 2 )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 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 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 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 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 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 0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 - 10 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 公 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其他 基金 销 售 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 售 机构或销 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 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 20 - 8989 8970 传真: 0 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 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 28812888 传真: 020 -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9 年 10 月 1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 9 ] 1896 号文 注册 募集。 一、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6个月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66个月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66个月后的 对应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 类型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三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 募集 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 方式及 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 、募集 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 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 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九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 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 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对应 认购费率为 0. 60 %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 ,00 0 / ( 1+0. 60 % )= 9, 940 . 36 元 认购费用 = 10, 00 0 - 9,940.36 = 59 . 64 元 认购份额 = ( 9,940.36 + 5 ) /1.00 00 = 9,945.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十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2 )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 3 )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 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 基金销售 机构 销售 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 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一 、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用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 暂停 运作时 ,上述连续期间 中断 ,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 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 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 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2、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的确认后),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 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 未确认 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 部自动赎回。 3、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 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 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 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 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 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 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 信息披露。 三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五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 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其他销售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6个月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 为 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 期结束 日 之 次日的 66个月 后的对应日(如 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 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 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 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 率 ( 1 )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 6 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份额 0.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同一开放期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按照不低于 25% 的比例计 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 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 ,00 0 / ( 1+0.60% )= 9,940.36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9 4 0. 36 = 59.64 . 元 申购份额 =9,9 4 0. 36 /1.0500=9,4 67 . 0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 6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 67.01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满 一个封闭期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 0 =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 × 0 = 0 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 0 = 110 , 000 .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满 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 , 000 .0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