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车: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能车: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9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9]182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以及 其所代表的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 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合规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 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 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 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 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 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7 一、绪言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证新能源 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7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 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的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0、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指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品工具 6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0、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 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 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 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13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 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 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资产配置事业部ETF指数部投资经理。现任平 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6至今)、平安MSCI中 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0至今)、平安港股通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11-06至今)、平安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MSCI 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今)、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12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 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霍 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资 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 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 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股息精选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 理,现任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6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加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 解冻;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 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 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拥有 243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12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香港设有 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博时 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证 通股份有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 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 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 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 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 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 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截至2018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30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2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 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十)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 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 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 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 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 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佣金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佣金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 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10.81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0.80%=4,0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0×(1+0.80%)=540,000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81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1.00=10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540,000元,其中认购费用4,0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0份,获得500,010 份本基金份额。 5、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6、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进行有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 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 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 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 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 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 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 不得撤销,由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 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 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 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 般不超过50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 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 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 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 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 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 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 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 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 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 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 例+每股配股比例) 34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 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交 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 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 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 按均价计算的其在T日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新能 源汽车产业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新 能源汽车产业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构成权重,并以 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T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 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 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 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 份额;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六)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 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过户日当天)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 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七)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将旗下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 类别。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 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公告 频率或决定不再披露IOPV,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 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 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 42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 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 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 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3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 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4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 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 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分证券必须使用现金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 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45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2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0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 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