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卓利债券: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1月28日 00:56:00 中财网

原标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卓利债券: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
卓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





重要提示

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4】月
【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75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了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5月9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
ABS
)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
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
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
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变更事项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1
月27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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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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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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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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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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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
卓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永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
卓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永赢
卓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
卓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
卓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
卓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2003

1
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11

7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3]1280
号文件批准,于
2013

11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8

21

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8

1

25
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
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学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
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学士。

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

6
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担任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
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

12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
、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
硕士。

13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牟琼屿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中
融国际信托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江凌女士,金融学硕士,
4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常熟农商银行金融市
场部交易员,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
总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乔
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
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
后的规定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
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
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
动预警。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
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
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

徽商银行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
1997

4

4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
[1997]70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6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215,480.121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联系人:
沈琪娜


客服电话:
96588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徽商银行自
2014
年初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
托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
职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
的完整
与独立。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
5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的人员占
100%
以上。人员
100%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占
80%
以上。

人员知识构成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



业,能够为托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
,
从事清算
,
核算
,
投资监督
,
信息披露等
核心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
守教育,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
资金托管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
8

12

31
日,徽商银行已托管
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3
只。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托


管业务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
序和办法,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
程和机制。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包括:



1
)总行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理团队以及各业务经营单位;



2
)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团队;



3
)总行合规部、风险
管理部以及审计部。



总行基金托管部设置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二级团队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
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团队,是托管业务第二级内部控制,负责对第一级内


部控制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组


成托管业务第三级内部控制,结合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2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管理制度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独立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3
、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
损失,徽商银行拟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建立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
一种补救
措施,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4
、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徽商
银行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
机处理程序,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事前
风险的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徽商银行根据
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业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决定应急
处置重大事项。

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决定突发事件通报、
对外报告和公告;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处置实施等。工作小组负责开展
突发事件对业务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以及具体负责
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作
细则,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
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PROP
平台和深圳分公司
IST
平台系统危
机情况
的处理和

资金清算系统

危机情况的处理。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中心大厦
2
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

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

5169 0111


网址:
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
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
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7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
卓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期为
2019

4

29
日至
2019

5

6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04,018.60
元,折合
200,004,018.60
份。募集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00
元,折合
0.00
份,已
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004,018.60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210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

5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
首次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其他


机构
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场情况,调整
投资者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300




0.5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1.50%


Y≥7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
、当本
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0%
)=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49,603.17

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

47,241.11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
7
,
241
.
1
1
份的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


申购费用=
100.00



净申购金额=
5,500,000
-
100

5,499,
9
00.00



申购份额=
5,499,
9
00/1.0500

5,23
8
,
000
.
00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23
8
,
000
.
00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
总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用



2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假定两
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
a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
b)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
总额
(元,
d=a×b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
e=c×d



165.00


0


赎回金额(
f=d
-
e



10,835.00


11,000.00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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