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钱包货币: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15:40:56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钱包货币: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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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 年6 月8 日《关于准予银河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66 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较大。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和政策变更风险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内容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要求的更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6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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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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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类别 .......................................................................................................................... 42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5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财产 .............................................................................................................................. 6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8
十五、基金税收 ..............................................................................................................................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八、风险揭示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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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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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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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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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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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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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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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 年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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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上海市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副总裁、监事会主席、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
副主席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
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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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 年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职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 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统计分析中心)高级经理,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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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金融MBA。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
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
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2016 年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7 年12 月转任董事长。

原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该事项已经于2019 年5 月30 日对外
公告。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沛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3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于花旗银行、东亚银行、
大华银行、招商银行、上海赞庚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2017 年11 月加入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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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5 月起担任银河丰泰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刘铭先生,2017 年6 月至2019 年2 月;张沛先生,
2018 年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股票
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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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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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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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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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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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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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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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 位,较上
年上升2 位;根据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 亿元。2018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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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
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10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03 年8 月至2014 年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此外,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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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
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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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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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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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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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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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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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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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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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2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07773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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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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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4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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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5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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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6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官网地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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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7
(3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02095575
网址: www.gf.com.cn
(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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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8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 www.shhxzq.com
(4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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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9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4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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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970
联系人: 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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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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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2
六、基金份额类别
(一)基金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账户保留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
类别划分。本基金分设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
A 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1% 0.01%
首次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元 1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 0.01份 500万份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自动升降级,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500万份时,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
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500万份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确
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三)基金份额设置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设置、销售服务
费率、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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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3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66 号
注册日期:2017 年6 月8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 4
八、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6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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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
第(一)条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 6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0.01 元;
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最低赎回份额为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 7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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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8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程序
后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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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1)、(12)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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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2、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10%。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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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7)、(8)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
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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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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