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安鑫宝: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安鑫宝: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十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5 鉴于 鑫元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 鑫元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 鉴于 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鑫元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鑫元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 鑫元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鑫元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鑫元安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鑫元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 : 肖炎 成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 2013 ] 111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 :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恒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颖 成立时间 : 2003 年 2 月 2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4 ] 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6.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与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四 )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 、 现金; 2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3 )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 1 )、( 2 )所述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1 )当本 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20% ; 2 )当 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时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30% ;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 7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 10 )本 基金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2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 1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 15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 1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 1 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 1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 1 )、 ( 5 ) 、 (11) 、( 14 )、 ( 15 ) 、 ( 1 8 )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 4 )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 7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及 特殊交易 进行监督。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7 日 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 “ 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管理人 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 基金 托管人确定 基金 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 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 基 金 托管人及时查收。 3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 含赎回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前述 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传真件与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指令不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以执行指 令。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 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 拒绝执行, 并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 使 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预留印鉴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 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 、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 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 、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 机构 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4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 、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在资金足额的情况下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净应付款应在最晚不迟于 T+1 日下午 13 : 30 前在基金 管理人注册登记总清算账户和基金资产托管账户之间交收。对于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 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收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八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 品 资料 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更新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 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 个 月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 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三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 、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4 )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 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7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0. 1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 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四)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 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和 银行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 传真 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 6 )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 8 )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 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1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 6 )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 1 )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 2(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