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和39个月定开债: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01:11:15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招和39个月定开债: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9日《关于准予招商招和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1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
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
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
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
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暂停运作期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终止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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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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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备案................................................................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八、风险揭示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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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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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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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
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39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
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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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次
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4、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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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和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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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 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
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
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
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
的公司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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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
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 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月
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 9月 22日,招商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 11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代码 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1995年 4月加入招商银行,
2010年至 2013年担任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 2015年担任总行市场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2015年至 2017年担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7年 12月起担任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 4月
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并
于2004年 1月至 200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
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任中国
证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 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 1月至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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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 1997年 9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 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 9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 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30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 证券有限公司及建信金融科技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
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 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
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
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
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
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 1996年 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
部交易室主任;1996年 4月至200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龙
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1月至 2016年1月历任招商
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 2007年 7月至 2011年 5月担
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月起担任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
纪委书记,2018年 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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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 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 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 6月起
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 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市场推广部总监,现任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
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 5月至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月至 2011年 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 2014年 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
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
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 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 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 1月至 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
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 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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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
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
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 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
工作;2001年 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 2003年 2月加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康晶先生,硕士。2009年加入魏斯曼资本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1年 1月加入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本市场部,任研究员;2012年 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部,任研究员。现任招商安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
8月5日至今)、招商招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0月 18
日至今)、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 3月 2日至今)、
招商添荣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11月22
日至今)、招商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8月 17日至今)、招商添韵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19年 11月6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固
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资管理四部总监助理付斌。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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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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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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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
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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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
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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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
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
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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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47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
会计、金融、法律、 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
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

的运作。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 QDII专户资产等。

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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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
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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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非直销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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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联系人: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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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41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39个月。本基金的封闭期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
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如 39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或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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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每笔1, 0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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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
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账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7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7=596.43元
认购份额=(99,403.57+50.00)/1.00=99,453.57份
即该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9,453.57份基金份

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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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非直销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
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运作,且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
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
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
金形式。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
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净申购款(基
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
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后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交纳申
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
的 7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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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
未变现的,本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当前封闭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将全
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的赎回款项延
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项,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当前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发
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决定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运作
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金净值信息,不更新招募说明
书。报告期内如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暂停运作期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终止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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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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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
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个月后的对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39个月后
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39个月后的对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次 39个月
后的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的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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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为准。直销网点名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
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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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
申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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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非直
销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开放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

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份。留存
份额不足 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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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未发生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第九条所述的自动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
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 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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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N)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时,对该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

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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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账户)投资 100,800元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800元

净申购金额=100,800/(1+0.8%)=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800-100,000.00=8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即该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8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可得到 83,333.3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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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该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避免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
金份额净值精度。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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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运作
及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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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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