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多因子混合: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01:15:50 中财网

原标题: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多因子混合: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 11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8年 11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820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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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不是基于量化模型进行程序化交
易。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用到量化模型选股,量化模型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
响基金的业绩表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导致量化模型失
效,基金业绩表现不佳,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的风险。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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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6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8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7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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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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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多因子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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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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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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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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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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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
理。


秦军先生,董事。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清华大学MBA。曾任中国
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毕业。自 1997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北京大学EMBA,清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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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
金融界别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
长,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湖畔大学
保荐人,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南开允能商学院理
事长,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98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董事。198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监事。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
经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7年 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
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
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4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
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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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学金
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
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戴杰先生,复旦大学数学本科、硕士,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先后担任数量分析师和投资经理。2016
年 10月 24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
一职。2017年 7月 27日至 2018年 8月 9日,任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17日至今,任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2日至今,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3日至今,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19日至今,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年 11月 22日至今,任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13日至今,任汇安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6日至今,任汇安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欣先生,华东理工大学企业管理硕士。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事业部
高级经理,从事指数与量化投资工作。2016年8月19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一职。2018年3月21日至今,任汇安
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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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23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CFA,
硕士。2005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安心保本、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四只
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 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理科硕士。历任
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
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 12月 1日加入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12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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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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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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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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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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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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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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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
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
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
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1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106.7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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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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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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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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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 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 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 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 15-16楼
负责人: 李举东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联系人: 李书荣
经办律师: 李书荣、周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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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1月 9日证监许可[2018]182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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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认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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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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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 C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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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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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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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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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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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2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 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若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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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1.50%
7天≤Y<30天
0.75% 0.50%
30天≤Y<6个月
0.50% 0
Y≥6个月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满 30天不满 9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满 90天不满 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 6个月指 18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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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和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80%
申购费(C=A-D) 147.78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4,126.98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3,439.15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49,212.6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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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假设赎
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假设赎
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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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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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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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
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其余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第( 1)或(2)项措施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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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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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部分产生的未支付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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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多因子投资策略,综合多方面指标,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优化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稳定、
持续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类资
产之间灵活配置,同时采取多因子股票投资策略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策略,紧
跟当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行业的增长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
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为目标,根据宏观经济趋势、市场政策、
资产估值水平、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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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力争获得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收

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多因子模型优选个股,以争取在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获得最大收益。


A、风险控制

本基金从多个维度严控风险,包括行业、市值以及风格等方面。其中风格因
子方面又包括长期动量、长期杠杆率以及长期 beta等对个股的收益波动有较大
解释力度的因子。本基金通过对这些因子的综合控制,使得基金整体风格与市场
不至于偏离太大,以避免基金组合走极端,从而较好的控制组合在不利情况下的
回撤。


B、多因子模型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模型驱动的选股策略进行个股选择,并结合适当的资
产配置策略搭建基金投资组合。本基金所指多因子选股模型是根据中国资本市场
的实际情况,由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开发的具有一定针对性及实用性的多因子
选股模型。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保持通过模型选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
投资策略,强调投资纪律、降低随意性投资带来的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多因子模型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多因子模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
资组合。多因子模型可以从全方位去评估一只个股的优劣,所包含的因子涵盖综
合财务因子、综合动量因子和综合估值因子这三大方面。其中综合财务因子包括
企业的成长、质量、财务指标等方面,综合动量因子覆盖动量、市场相关性、波
动率、流动性等方面,综合估值因子包含市盈率、市净率、分析师预期市盈率、
分析师预期市净率等因素,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并分析个股在各个因子上的得分情
况,择优选取基本面优良、契合市场或行业轮动特点等具有稳定业绩回报和投资
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模型分成数据提取及处理、因子检验、股票筛选、组
合构建等主要流程,每一环节都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通过对因子过去的表现进
行深入的定量分析,寻找对未来股票收益率有显著预测能力的因子。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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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研团队在研究中国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方法挑选出
这些因子,并赋予相应权重,计算股票在这些因子上的综合得分,精选得分高的
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
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策略设计层面已尽量避免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如遇必要情况,本基
金将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析拟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的内在价值。对潜在投资
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景气度、成长性、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等进行审慎
研究,精选上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在价值
精选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通过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
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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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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