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开债券: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开债券: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2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1日证监许可[2019]722号文准予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开放期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因错过开放期而 导致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开放期投资者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以及因单一投资者认 (申)购比例上限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风险等。其中,与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指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与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别 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因而,当主体发生违约、利率剧烈波动、流动性困 难、提前偿付、操作失误、履约困难等风险事故,受市场所限,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 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 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2、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本基金存在着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年后的对日,因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封闭期:指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封闭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 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48、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33亿元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北 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 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程师、 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 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 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 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 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 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杉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 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深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创金 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瑞丰农业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烟台京 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12月-2015年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2011 年1月-2013年1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 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风险官、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销 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 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郑振源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2009年7月加入第一创 业证券研究所,担任宏观债券研究员。2012年7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先后担 任宏观债券研究员、投资主办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程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为 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级为 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 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 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 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司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 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 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 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 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 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律风 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 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 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司反洗 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 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 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 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 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 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 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 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 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 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 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9月至2005年8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交通银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交通银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交 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3.610, 0.01, 0.28%)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6.970, -0.02, -0.29%)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 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 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6.260, -0.02, -0.32%)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 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 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 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 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 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 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沈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1日证监许可[2019]722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 应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设募集上限。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 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认 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八、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60%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40%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20%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0%,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9,403.58+50.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00元/笔,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 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1.00=4,999,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00份 认购总份额=4,999,000.00+50.00=4,999,50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00元/笔,假设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4,999,500.00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则本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 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 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但 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2、申购费率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60% 100万元(含)— 200万元(不含) 0.60% 200万元(含)— 500万元(不含) 0.20%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10% 30日(含)以上 0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1100=89,552.77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可得到89,552.7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365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 = 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365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320.00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0%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20日后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接受单笔申购后,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的 上限。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合同约定的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参照前段“(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规定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其他业务 1、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开通本基金的外币申购和赎回,或者在符合登记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以及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 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预 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跨市场套利等组合管理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组合管理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 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 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数。 (4)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 等情况,对发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作为债券投资的依据以控制基金组合的信用 风险暴露。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 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2、类属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 策略指本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 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 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 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 行配置。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分析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 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行业和 发行债券公司的基本面,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具体条款,选择安全边际较高的券种进行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