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 8 日证监许可 [ 2019 ] 2241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 和 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及 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 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存 在因单一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基金合同终止等 风险 。 本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5 第二十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8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 ................................ ... 8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97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 睿阳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 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提供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资金的机构或人员,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6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后对 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37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2 日 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 、一年后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第 12 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若该 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一年后对日为该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如该一年后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 、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 、流动 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228888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 5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 理。 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2018 年 4 月起任建 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 张军红先生,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毕业于国家行政 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 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 2017 年 3 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4 月起任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总裁 。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 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 亚洲 )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 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 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 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 总经理( MD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 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 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金资本等 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 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 2 、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 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 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 年加入建 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 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 。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 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 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 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 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 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 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 3 、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 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 。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 19 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3 年 8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 计院工作。 1998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 20 18 年 8 月 30 日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任副总裁;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曾任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助理, 2007 年 4 月 至 2012 年 9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计业务经理、风控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 究主管, 2016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助理,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 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2 日起任建信睿和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任建信睿 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 8 日起任 建信中短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转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 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光大 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 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 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4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248.5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 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 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 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 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 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 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 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 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 三 )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四 ) 内部控制 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防性原则。树立 “ 预 防为主 ” 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 业 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立性原则。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 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 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 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 2 )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cbfund.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示 。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 010 ) 58153000 传真: (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8 日证监许可 [ 2019 ] 224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一年后 对日的前一日(包 括该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一年后 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一年后 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 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发起资金的认 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 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 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九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十 一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 等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 交易 账户每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 认 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 交易 账户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 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 100万元≤M<200万元 0.2% 2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 基金 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三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四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3%,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0.3% ) =9,970.09 元 认购费用 =10,0 00 - 9,970.09=29.91 元 认购份额 = ( 9970.09+5 ) /1.0000=9,975.0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3%,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75.09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000 . 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 .00 +550 ) /1.0000 =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十 五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十 六 、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 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在开放期 内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 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 每个 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 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 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