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丰裕纯债债券: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丰裕纯债债券: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20 1 9 年 6 月 10 日 《关于准予 浙商丰裕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 9 】 1047 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 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 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 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 及《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丰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1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5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 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肖风 成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 603508 19 传真: 021 - 60350919 联系人: 郭梦珺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 向信托股份 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 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邓宏光先生,董事, 1971 年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经营管理专业硕 士。历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管道设计研究院石化设备设计师、中国石化集团石化 设备设计师、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研究员、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 发展部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现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耿小平先生,董事, 1948 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 际工商 管理学院 EMBA ,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公路 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顾问;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 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 1956 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 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 主任、副研究员;首都经 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 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 会副会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 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 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 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 1971 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 1983 年生,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 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 1986 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09 年加入 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 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 1985 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培训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政部司库本币货币交易员。 2017 年 12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惠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 1983 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和债券投资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 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1979 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历 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 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2 年生, 2015 年 4 月加入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简历同上。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 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 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 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 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 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 亿元。 2018 年 1 - 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 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16 年 1 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 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 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 1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联系电话: 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募集 、 并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6 月 10 日证监许可 [ 201 9 ] 1047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六 、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 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八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 本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 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开户和 认购 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具体程序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5 、认购限制 ( 1 ) 投资 人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4 )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详 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 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 ( 5 )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 份 。 3 、 基金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 即 认 购基金时缴纳 认 购费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金的 前端 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单位: 元) A 类基金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 认购 费率 M<50万 0.60% 0 5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前端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计算举例 ( 1 ) A 类基金份额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 1 + 0.60% )=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 300,000 - 298,210.74 =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 + 30 ) /1.00 = 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 , 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 , 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 1 , 0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 + 550 ) /1.00 =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 元,则 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5,500,000 + 550 ) /1.00 = 5,500,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 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