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惠泽混合: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1. 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 发售已获 中国证 监会 201 9 年 11 月 1 9 日证监许可 [ 201 9 ] 2395 号 文 准予 注册。 2. 本基金 是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 的 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 开放式 。 3. 本基金 的 基金 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招商 银行 ” ) 。 4. 本基金 的 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 本 基金募集期自 201 9 年 12 月 6 日 至 20 20 年 1 月 6 日 , 通过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公 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 代销 机构,本公 司指定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名单见本公告 “ 基金募集 的 基本情况”中“销售机构”部分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首次认 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 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9.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认购价格均为 1.00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本基金 认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 认 购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0.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 果。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 详细 阅读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 http://eid.csrc.gov.cn/fund ) 上的 《 惠升 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 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risingamc.com )。 12.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 0005588 )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 事宜。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 风险提示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 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一、 基金 募集的基本情况 1. 基金 名称 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简称 : 惠升 惠泽混合 A , 基金 代码: 008418 ; C 类基金份额简称: 惠升 惠泽混合 C , 基金代码: 00 8419 ) 2.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4. 基金 的 存续时间 不定期 5.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6. 发售对象 本基金 的 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7. 销售机构 ( 1 ) 直销机构 : 1 ) 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 2018 年 9 月 28 日 客服 电话: 4000005588 直销电话: 0 10 - 86329188 传真: 010 - 86329180 联系人:王婧韬 网址: www. risingamc .com 2 )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包括直销网站www.risingamc.com和管 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 ( 2 ) 代销 机构 :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8. 基金 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募集期为 201 9 年 1 2 月 6 日至 20 20 年 1 月 6 日 ;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 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 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 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 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售方式 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 构即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平台),代销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本公告 “ 基金 募集 的 基本情况”中“销售机构”部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认购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购 采用 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本公司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 还 投 资者。 3. 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300万元 0.80% 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500万元 0.5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费为0。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1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 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 1+1.00% )= 297,029.70 元 认购费用= 300,000 - 297,029.70 = 2,970.30 元 认购份额=( 297,029.70+30.00 ) /1.00 = 297,059.7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可得到 297,059.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0 + 50.00 ) /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 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 述标准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 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 直销中心业务办理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发售日的 9 : 00 至 1 7 : 00 (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 投资者 在本公司直销 中心 办理开户业务 ( 1 )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 1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 第二代 身份证 、 军官证 、 文职证 等); 2 ) 填妥的《账户 类 业务申请表 (个人) 》; 3 ) 指定 的同名 银行 存折 或 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 4 ) 提供填妥并签字的《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个人) 》 ; 5 ) 提供填妥并签字的《 个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6 ) 直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须: 1 ) 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或经公证的委托代办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 ) 提供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2 ) 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 ) 填妥的加盖 印鉴 的《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机构)》 ; 2 ) 企业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加盖 印鉴 ; 3 ) 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复印件, 加盖 印鉴 ( 仅适用于金融机构 ) ; 4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 加盖 印鉴 ; 5 )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复印件, 加盖 印鉴 ; 6 ) 机构 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 ) ,加盖 印鉴 ; 7 )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加盖 印鉴 ; 8 ) 提供填妥 的《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调查 问卷 》 ,加盖 印鉴; 9 ) 《印鉴卡》(一式 两 份) ; 10 ) 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 开放式基金 传真交易协议 书 》 ,加盖印鉴 (一式两份) ; 1 1 ) 填妥的加盖 印鉴 的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1 2 )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 1 3 ) 本公司直销 中心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中心 办理认购业务 ( 1 ) 个人投资者须提 供 下列材料: 1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 第二代 身份证、 军官证 、 文职证 等) ; 2 ) 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 ) 填妥的《 交易业务申请表 》并签名; 4 ) 填妥的 《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 确认书》 并签名 。 ( 2 )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 ) 授权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加盖 印鉴 ; 2 ) 汇款凭证 ; 3 ) 填妥的《 交易业务申请表 》并 加盖印鉴 ; 4 ) 填妥的 《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 确认书》 并 加盖印鉴 。 4. 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216200100101976211 大额支付行号 : 309290000107 5. 注意事项: ( 1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 2 ) 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 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 : 00 之 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清算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 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 : 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清算账户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交易日的 1 5 : 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 1 5 : 00 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 交易 日 1 5 : 00 前完成支付。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 到达 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3 ) 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 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 4 )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 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 5 ) 本公司 不接受 投资 人使用 现金 认购基金 ,投资 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 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 6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 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四、 清算 与交割 1.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 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3.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 4.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 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五、 基金 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 生效 1.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本次发售 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 2018 年 9 月 28 日 电话: 4000005588 传真: 010 - 86329180 联系人:王婧韬 (二)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 0755 - 83199084 联系人: 张燕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 2018 年 9 月 28 日 客服 电话: 4000005588 直销电话: 0 10 - 86329188 传真: 010 - 86329180 联系人:王婧韬 网址: www. risingamc .com ( 2 )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包括直销网站www.risingamc.com和 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 2. 代销 机构 ( 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 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四) 登记机构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电话: 4000005588 传真: 010 - 86329180 联系人:张晓霞 (五)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静 电话: 010 - 5 8350386 传真: 010 - 58350006 联系人: 孟琪 惠升 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201 9 年 1 2 月 3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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