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沪深300ETF联接: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20:46:18 中财网

原标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沪深300ETF联接: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10月
30日证监许可[2019]
206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81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一、绪言

《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亦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9、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3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4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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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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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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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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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
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
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
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
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
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财务负责人。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
法学硕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
技术部政务主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
长办公室首席顾问、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
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 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
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
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
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
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
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
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
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
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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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
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
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
国主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 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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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
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经济学学
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
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于2002年11月加入兴业证
券投资部任投资分析员,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
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国联
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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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任国联安中证股债
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担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5月起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国联安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
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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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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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14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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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
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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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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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
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
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
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
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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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
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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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5年 11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19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77只。自 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6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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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
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21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
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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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
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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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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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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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钱祎彤
经办会计师:单峰、钱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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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9年
10月
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206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ETF联接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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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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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投资人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认购利息分别为
2元和
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元,认购利息
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2)/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9,942.36份基金份
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万元,认购利息
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10,002.00份
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29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30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目标ETF募集失败或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32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3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
收、目标
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延缓支付赎回对价、交易清算规则
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35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
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
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
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
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36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
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对于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7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其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7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

对于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8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 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 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 /1.1200= 8,857.7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857.71份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
得到
8,927,678.57份
A类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39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6日,对
应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50%=1,650.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0-1,650.00=108,3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6日,假设赎

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3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40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

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9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1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42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
当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前
段“(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实施延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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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估
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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