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金元: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20:55:5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金元: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2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8年8
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60
号《关于准予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2018年11
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8]2594号《关于中金金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
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
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
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两类基
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9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09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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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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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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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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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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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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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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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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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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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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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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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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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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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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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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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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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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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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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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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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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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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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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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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78
附件
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9
附件
2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5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金元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
T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26

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43



法定代表人:楚钢


成立时间:
2014

2

10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9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
010
-
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理论物理学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花旗集团副总
裁、新兴市场风控经理、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基金经理、拉丁美洲股票期权
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
营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国
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务经
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
(日本东京)固定收
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本产品财
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亚太区首席



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务。现任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陈刚先生,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人
员;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律师、中国国际金
融(香港)有限公
司合规律师、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厚朴香港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陈刚先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并具有中国
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
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璧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李永先生
,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风
险监控员、投资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一级团队负责人;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自有资金投资委员会委员。现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
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系主任、副
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并兼任
上海人寿股
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


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党
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计师
等职务。现任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王元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耀良律师事
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白娜女士,执行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审计主



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
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并
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玉女士

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6

7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董珊珊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雁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业研
究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董
事总经理。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6

7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朱宝臣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
理、量化投资总监。

2017

10
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团队
负责人。



杨立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助理、证券投资
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
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
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
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9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
)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架
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间合
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
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要的机
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
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
)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
)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
)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突击
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
)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业
务流程进行完善。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措
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
)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
)信息披露控制;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
)会计系统控制;



6
)监察稽核控制等。



5
、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
、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
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
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能
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
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75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
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
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董
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
经济师。



张博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
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9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6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389.81
亿元。同时,开
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
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
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
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
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
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
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
-
868
-
1166


网站:
www.ciccfund.com



2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trade.cicc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1234567.com.cn


电话:
95021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26

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43



法定代表人:楚钢


电话:
010
-
63211122


传真:
010
-
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
010
-
85085000


传真:
010
-
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君一,丁时杰


联系人:程海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8

8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260
号《关于准予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
2018

11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8]2594
号《关于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10

29
日至
2018

11

5
日止,共募集
203,047,444.60
份,有效认购户数
263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11

8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8

12

10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
致在销
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
、本基金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数额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10
0



1.00%


0.00%

10
0
万≤
M<200



0.50%


200
万≤
M<500



0.30%


500
万≤
M


500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持有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日

1.50%

1.50%

T<30日

0.30%

0.10%

T≥30日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
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假定
T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0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

1+1.00%
)=
396,039.60



申购费用
=400,000
-
396,039.60

3,960.40



申购份额
=396,039.60/1.0560

375,037.50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037.50

A
类基金份额。




2

C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假定
T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40
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400,000/1.0520 =380,228.14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380,228.14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500=12,500



赎回费用
=12,500×0.3%=37.50



净赎回金额
=12,500
-
37.5=12,462.50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2.50
元。




6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600=12,600



赎回费用
=12,600×0.10%=12.60



净赎回金额
=12,600
-
12.60=12,587.40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8
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87.40
元。



3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
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1
)全额赎回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
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