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开债: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开债: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 9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 9 ] 232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 风险 ,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 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 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 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2 目 录 ................................ ................................ ................................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 ................ 8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1 第 一 部分 绪言 《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保诚嘉裕五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 嘉裕五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保诚嘉裕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 12 年 12 月 2 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 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 8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5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5 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 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 5 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9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0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1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2 、 《业务规则》: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3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6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8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9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 元:指人民币元 5 1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 2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 3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 7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 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 电话:( 021 )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 唐世春先生, 董事, 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 兼 首席 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 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 董事, 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 兼 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 , 副总经理, 理学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 首席信息官, 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信息官、 首席运营官。 4 、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职于远 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员; 于 Excel Markets 担任外汇交易员;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 易员。 2016 年 7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 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 8 )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 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 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 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 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 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893 号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 010 - 65110109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 1996 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总部设 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 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2006 年 2 月正式对外营业,经历了第一个五年 规划的初创期和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发展期,正在实施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确立了成为 “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的发展 愿景,树立了“客户为先、开放创新、协作有为、 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数字 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持续推动转 型发展。自成立以来,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科技支撑体 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保持了包括规模、 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8 年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10344.51 亿元,较年初增长 3.18%; 实现净利 润 70.80 亿元,同比增长 4.83% ;不良贷 款率 1.84% 。截至目前,渤海银行已在全国 设立了 31 家一级分行、 30 家二级分行、 127 家支行、 54 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 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243 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 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19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位列 第 178 位,较去年提升 9 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19 年“全球银行品牌价 值 500 强”中位居第 176 位,较去年提升 20 名,在 48 家上榜的中资银行中列第 22 位; 在《 21 世纪经济报道》推出的 2019 亚洲 银行竞争力排名中,位列第 76 位。 2018 年, 在各类媒体和行业组织评选的奖项中,渤海银行分别获得“值得信任的普惠金融银 行”奖、“最佳金融科技服务”奖、“杰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资产托管业务 银行”奖、“金融行业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最佳个人网上银行奖”、“最佳直销 银行安全奖”等多项殊荣,八家营业网点荣获“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 单位称号”。 2 、主要人员情况 李毅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国银行,曾任中国银行 北 京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信贷风 险总监。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0 余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 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 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中心、 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 ,配备有人员 70 余人。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 以上学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 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 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 021 - 54660526 传 真: 021 - 5466050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 021 - 68649788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9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 9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 2320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二 、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 型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5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5 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5 年的 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 、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 六 、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购的数额限制 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各 销售 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 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 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八、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基金的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 份。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 金额( M ) 认购费率 M<50 万 0.6 0% 50 万 ≤M<200 万 0.4 0% 200 万 ≤M<500 万 0. 2 0% M≥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 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5 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50,000/ ( 1 + 0.6% )=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50,000 - 49,701.79 = 298.21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9 ,701.79/1.00 = 49,701.79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50.00/1.00 = 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49,701.79+50.00 = 49,751.7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49,751.79 份。 十 一、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