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混合: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混合: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 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9年 11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9】 2332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 、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 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面临 海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 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标的 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 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定 风 险。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 3年( 3年指 365天乘以 3 的自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 3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价,是基于投资者适当性安 排进行的评价,并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为 R1- R5五级。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产品风险等 级的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产品的结构复杂性、同类产 品过往业绩等多种要素。 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考虑基金投资方向等投资要 素。由于“风险等级评价”与“风险收益特征”的评价要素和标准的不同,使得对基金风险 等级的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不同销售机构对同一产品风险等级的评定也可 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在购买相关基金时应按照销售机构 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当相关基金产品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重新评估并调整基金产品的风险等 级,可能导致相关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超出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和损失,投资者应及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并谨慎决策,以确保自身的 投资决定与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由于 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金 额可能低于按对应的赎回份额及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 投资者实际赎回 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网站等媒介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未 扣除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目录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32 七、基金备案 ................................ ................................ ................................ ................................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 ................................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19 一、绪言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全 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6、直销机构: 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其他销售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7、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 3年( 3年指 365天乘以 3的自 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40、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41、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 申购及赎回业务并公告)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 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申购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申购 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 部分 62、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 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逐笔计提业绩报酬:指基金管理人在收取固定管理费基础上以单个份额持有人的单 笔份额为计提对象计算该笔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当期 间年化收益率超过合同预先设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 报酬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 9月 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 系 人: 何佳怡 联系电话: 021- 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证监基金字 [2003]100号文批准于 2003年 9月 30日成立。 2008年 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 监许可 [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 并成为公司股东。 2008年 4月 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 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2008年 7月,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证监许可 [2008]888号),公司于 2008年 8月 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 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亿元人 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16年 12月 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19年 11月 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 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指数 增强型基金( LOF)、兴全绿色投资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稳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兴全恒裕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共 27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 上海、 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成立 了全资 子公司 ——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 风险管 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 财务部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 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 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 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会成员 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法定代表人 , 196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 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 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 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 法定代表人 。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 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 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证券 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先生,董事, 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 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兴证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万维德先生( Marc van Weede),董事, 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 同方全球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 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企业中心有限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寿创业投资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 会成员。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 、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 桑德 .马特曼先生( Sander Maatman),董事, 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荷兰 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Aegon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 监、 Aegon银行财务总监、 Aegon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 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兼任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 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 Jane Daniel),董事, 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特许银行家 协会( FCIBS)会员资格、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 ACIB)资质。历任国民西敏寺银行职员, 苏格兰皇家 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与变革管理部高级经理、公司银行与金融市场部运营风险副主 管、财富管理全球企业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和运营风险全球主 管、流动性管理与支付首席风险官、国际银行业务运营风险全球主管、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 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欧洲、中东、非洲与亚太地区运营及企业 风险主管、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现任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首席风险官、董事,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 、 全球人寿匈牙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 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博 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 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 出院长讲席教授,兼任中国平安保险独立董事 、广东华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能达 通信 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 1977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威尔士 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 咨律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合伙人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拟任职于北京市 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 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 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财务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1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 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陈育能女士,监事, 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 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 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 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内部审 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 等职务,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任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 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 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3 、 高级管理人员 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 记。(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 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 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 业研究 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 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现任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 1969年生, 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 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名为安徽证 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 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 专户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 副总经理, 1971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 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 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副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 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 1972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 设计科 、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 售总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先生, 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 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现任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 管理人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承非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 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 4)制度建设是基础; (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 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 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 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 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 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 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 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 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 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 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 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 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 : 0755— 83199084 传真 : 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8 年 9月 30日,本集团总资产 65,086.81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8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 值 , 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 以 “保护您的业务 、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 不断创 新托管系统 、 服务和产品 :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 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 ETF基金 、 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 、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 第一单 TOT保管 ,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 《 财资 》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 《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 “托管通 ”获得国内 《 银行家 》 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 金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年 6月 再度荣膺 《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 《 银行家 》 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 ”, 2018年 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 ”奖项 , 同月招商银行 “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 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 奖 ; 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 亚 洲银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年至 1995年,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展览 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年 10月 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 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年 1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 2016年 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招商银 行累计托管 401只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 心 , 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 (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 完善。 (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 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0楼 联系人: 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 021) 20398706、 20398927 传真: 021- 58368869、 021- 58368915 ( 2)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含微网站、 APP) 交易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c.xq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 678- 0099;( 021) 388245362、其他销售机构 2 、 银行 类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全国) 公司网站:http:// www.nbc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3 、 券商 类 代销 机构 (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传真:( 021 ) 38565785 公司网站: http:// www.xyzq.com.cn 4 、其他 代销 机构 ( 1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 766 - 123 网站: http://www.fund123.cn ( 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 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 4008 - 773 - 772 传真: 0571 - 86800423 公司网站: http://www.5ifund.com ( 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30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朱瑞立 电话: 021- 20398888 传真: 021- 20398858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 四(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