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弘毅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 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 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127 【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9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60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投资范围中包括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流通受限证券等特殊 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其 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 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 非工作日 ,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将自动终止。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弘毅远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弘毅远方经济 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 弘毅远方 经济新动力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 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弘毅远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 规则》: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 告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 告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郭文 设立时间: 2018 年 1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 2017 】 243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沈增 联系电话: 021 - 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 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赵令欢先生,董事长, 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和物理学硕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2003 年加入联想控股并创立弘毅投 资,现任联想控股常务副总裁,弘毅投资董事长、 CEO ,并担任联想集团、中联 重科、锦江股份等企业董事。 郭文先生,董事,长江商学院 EMBA 。 2003 年加入弘毅投资,期间主导多 个 PE 项目的投资。 2015 年起组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新业 务筹备。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薇薇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及 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 。 2015 年起 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现任弘毅远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 黄薇薇女士曾任南京恒生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南京金鹰集团及金鹰企业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寿春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执行合伙人。 于增彪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曾任河北大学会计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院院长及系主任。 杨淑娥女士,独立董 事,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 袁兵先生,监事,耶鲁大学法学博士。 2009 年加入弘毅投资,负责管理 PE 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营,包括项目源建设、项目执行、质量把控、投后 管理及项目退出。现任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 PE 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并担任海 昌控股、毅德国际的非执行董事。 周鹏先生,监事,哥伦比亚大学MBA。2010年加入弘毅投资,担任弘毅投 资高级投资经理。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PE项目投资。2015年起加入弘毅 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并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周鹏先生曾任高 盛集团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高级分析师,美国哈里斯公司分析师。 3、高级管理人员 郭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薇薇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艳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7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在加入弘毅投资之 前,孙艳女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焦庆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2016年8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并自2019 年7月16日起担任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焦庆先生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西部证券行业研究员,天治基金 高级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郭文先生,简历同上。 张鸿羽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 2018 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 ,并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担任弘毅 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 张鸿羽女士曾任汇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沈增先生,上海大学经济学 学士 。 2015 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市场官 。在加入弘毅 投资之前,沈 增先生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及销售部总经理; 中国银联、浦东发展银行高级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规范、管理高效、 稳健发展的经营机制,使公司能够规范、持续、健康的发展。包括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风控合规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负责确保公司 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度 体系由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及操作 流程、手册等不同层次的部分组成。基金管理人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审视和提升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各项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及合规管理的独立 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应对、报告和监控、体系评价程序:建 立了风险评估机制,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 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广发证券 ” )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设立时间: 1994 年 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批 准设立文号: 粤银管字【 1991 】第 13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0-66335888 联系人:崔瑞娟 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00776.SZ , 1776.HK )。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 有证券营业部 264 家, 分布于中国大陆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 从 1994 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集团总资产 3, 891 .0 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8 50 . 18 亿元, 201 8 年营业 收入为 152.70 亿元,营业利润为 60.5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00 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上市 证券公司前列。 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 200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托管部员工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 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 广发证券已托管 1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睿景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睿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天弘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睿享文 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 、 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 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 、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 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 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 、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 管理部、稽核部 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 、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 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 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 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资金清算 管理规定》、《广发证券托管金融产品账户业务操作指引》、《广发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 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维护管理规定》 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 部业务 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 园路 149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文 电话: 021-53682888 传真: 021-53682755 联系人: 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8800 (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honyfunds.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及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文 电话:021-53682888 传真:021-53682755 联系人:黄怿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 联系人:周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 2603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销售渠道、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2 、募集方式及销售渠道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 。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 认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的: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的: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 1 万元,募集期间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金额 = 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 1+1.20% )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881. 42 +3.00 ) / 1.00 =9,884.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 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3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 应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到销售机构打印交 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5 )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 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上述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和 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 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含认购费), 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的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暂不设 上限,如有调整,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5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截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 相关服 务机构 "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 示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在对该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 /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按时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 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 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上述申购最低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 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含申购费),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单日申购金额等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且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 按相应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4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天 2.00% 100% 7 天 ≤N<30 天 1.00% 100% 30 天 ≤ N<3 个月 0.50% 75% 3 个月 ≤N<6 个月 0.50% 50% 6 个月 ≤N<1 年 0.50% 25% 1 年 ≤N<2 年 0.25% 25% N≥2 年 0 -- 注:上述 “ 月 ” 指的是 30 个自然日, “ 年 ” 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5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5 0,000 / (1+1.50%)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 / 1.0520 = 46,826.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6,826.12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 0.50% = 52.6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 52.60= 10,467.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467.4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 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 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9 、某笔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或使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 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