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行业龙头混合: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13:40:48 中财网

原标题: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行业龙头混合: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 12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8年 11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融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85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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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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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6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7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8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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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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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行业龙头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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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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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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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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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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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安基金”)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秦军先生,董事。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清华大学MBA。曾任中国
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毕业。自 1997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北京大学EMBA,清华大学
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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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界别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长,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湖畔大学保荐
人,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南开允能商学院理事长,
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98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董事。198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监事。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
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
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7年 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
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
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4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总
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年4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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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学金
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邹唯,理科硕士,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
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
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
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2018年4月27日至今,任汇安趋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7日至今,任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至今,任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23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CFA,
硕士。2005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安心保本、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四只
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 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13年
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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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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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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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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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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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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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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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至 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总
资产 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28%。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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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
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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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至 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 2013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 11月至 2014
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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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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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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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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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14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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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青萌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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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1月 28日证监许可[2018]198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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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本基金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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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1.00=9,857.2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57.2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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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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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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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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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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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该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若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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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2个月 0.50%
Y≥12个月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有期限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持有期满 30天不满 9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
产;持有期满 90天不满 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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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元
和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60%
申购费(C=A-D)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6726.31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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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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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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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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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当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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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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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受益于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方向且具有持续增长潜力
的龙头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和
个股精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灵活配
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紧跟当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
中各行业的增长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
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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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称“行业龙头”是指在所处行业中规模领先、市场份额大、行业影
响力强或具有较强盈利能力、较好的持续竞争力、较高成长能力的龙头公司,这
些龙头公司可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

①定量角度
a.市场份额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具有市场份额大的特点,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或者净
利润规模排名行业前 30%,通过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横向比
较,精选出在行业里有定价能力、渠道把控能力,有行业风向标的龙头公司。


b.成长能力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需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是行业新秀,在
行业处于上升期的时候,有追赶甚至超越行业老大的潜力和趋势,公司的营业收
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应排名行业前 40%。


c、盈利能力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盈利能力应强于平均水平,管理层管理能力卓越,公
司的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ROE),资产收益率( ROA)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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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销售利润率行业最高,盈利能力超越竞争对手,显示出管理层卓越的管理
能力;

d.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所选龙头公司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
指标包括市盈率( P/E)、市净率( P/B)、市盈增长比率( PEG)、自由现金流贴现
(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


②定性角度: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管理体系、
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公司议价定价能力、行业风险把控能力、
创新能力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等在所处行业具有突出的竞争
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壁垒,形成核心竞争力,或产品在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经
济效益好,或公司运营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强。

鉴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行业龙头主题的范围可能会发生
扩大或者变化,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法,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精选个股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依据行业龙头企业所具备的特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持续成长能力强且质量出色的企业。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公司的销售能力,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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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都会对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PB、
PEG、PS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
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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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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