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三)
原标题:华特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三)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标志组合 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 518017 电话( Tel ):( 075 ) 8826528 传真( Fax ):( 075 ) 8826537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 6 一、律师事务所和签名律师简介 -- -- 6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三、有关事项声明 -- -- 9 第二节 正 文 -- -- 11 一、发行人的概况 -- --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16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17 五、发行人的设立 -- -- 22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 24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26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39 九、发行人的业务 -- -- 53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55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6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123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5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127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8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29 十七、发行人的税 务 -- -- 135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147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14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14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51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5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 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发行人 / 公司 / 华特气体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根据上下文,亦包括 整体 变更并更名前的华特有限 华特有限 指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海市华特气体有限公 司),系华特气体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名称,于 2015 年 7 月整体变更并更名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华特投资 指 广东华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控股东 华弘投资 指 天津华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华特气体的股东 华和投资 指 天津华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华特气体的股东 华进投资 指 天津华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华特气体的股东 发起人 指 华特投资、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石平湘、张穗 萍、石思慧、石廷刚、傅铸红、李大荣等 10 名发起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石平湘、石思慧 江西华特 指 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江西华东 指 江西省华东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绥宁联合化工 指 绥宁县联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郴州湘能 指 郴州湘能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德清华科 指 浙江德清华科气体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中山华新 指 中山市华新气体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新会研究所 指 江门市新会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华南研究所 指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佛山林特 指 佛山市林特深冷液体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深圳华祥 指 深圳市华祥化工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亚太气体 指 亚太气体实业有限公司( Aisa Pacific Gas Enterprise Company Limited ) ,系华特气体的子公司 惠阳华隆 指 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参股公司 清远联升 指 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系华特气体参股公司 湖北圣峰 指 湖北华中圣峰气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华特气 体的子公司,已经注销 深圳华特鹏 指 深圳市华特鹏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华特气体的 子公司,华特气体已转让该公司股权 A 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 的人民币 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 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审计报告 》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 信会师报字 [201 9 ] 第 ZC10156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 9 ] 第 ZC1016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 9 ] 第 ZC10157 号《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章程》 指 《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 正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 正 ) 《管理办法》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 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保荐人、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并 在科创板 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并 在科创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元 、万元 指 人民币 元 、人民币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 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科工字 [2019] 第 002 号 致: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和签名律师 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 8 月 13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 2017 年 5 月 4 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31440000455766969W)。 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 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 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张炯律师、郭梦玥律师均无违规记录,主要证 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张炯律师, 于 191 年毕业于 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获法学士学位, 203 年毕业于英国伦敦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现为信达合伙人, 195 年起在信达工 作,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从业以来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风华高科 ( 00636 .SZ )、振华科技( 0073 .SZ )、双环科技( 00707. SZ )、易食股份 ( 00796 .SZ )、鲁抗医药( 60789 .SH )、嘉应制药( 002198 . SZ )、天威视讯( 00238 . SZ )、宇顺电子( 00289 . SZ )、英威腾( 00234 . SZ )、永安药业( 002365 . SZ )、 富安娜( 002327 . SZ )、达实智能( 002421 . SZ )、万讯自控( 3012 . SZ )、奥拓 电子( 002587 . SZ )、英飞拓( 002528 . SZ )、佳隆股份( 002495 . SZ )、雷柏科技 ( 00257 . SZ )、金运激光( 3020 . SZ )等多家公司的 I PO 项目以及招商地产 ( 0024. SZ )可转债及增资发行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 075 - 8826528 传真: 075 - 8826537 电邮: zhangjiong@shujin.cn 郭梦玥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现为信达专职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 。从业以来主要参与办理聚飞光电( 30303.SZ )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 年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丝路视觉 ( 3056.SZ )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龙泰新材、金雅豪的新三板挂牌等 十多家企业的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 075 - 8826528 传真: 075 - 8826537 电邮: guomengyue@shujin.cn 二、 信达律师制作 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的 工作 过程 为完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经办律师成立了项目工作 组,工作组包括主办律师 2 名,协办律师若干名 。 经办律师制作 《律师工作报告》 及 《法律意见书》 的工作过程如下: (一)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为了解发行人设立运作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 经办律师依据相关规则 要求编制了查验计划, 经办律师按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律师 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通过向发行人出具调查文件清单及补充资料清单(核查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业务和财务、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诉讼或仲裁、税务及 财政补贴、员工及权 益保障)并收集各类文件资料、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沟通、 实地勘察、走访面谈等方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 (二)核查、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走访 对发行人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审阅和核查,并就重大事项向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验证。 经办律师组织项目组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办公场所、主要资产进 行了实地考察勘验,对发行人国内外部分主要供应商、客户等进行了实地走访、 面谈。 经办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采取查询或 者查阅公告、网站等方式向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机构查证、 确认。 经办律师就发行人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质监、安监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证、确认,取得了相关 资料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办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充分采用其他合理手段对需要核查的事项进 行核查,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经办 律师 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制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工作计划, 参加了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各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一系列意见和建 议,出具相关专项工作备忘录或意见。 经办律师参与了保荐人组织的对发行人的辅导,并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授课,讲解《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 行与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经办律师审查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议记录和决议,提出 了加强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建议,协助发行人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和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四)内核委员会复核 信达内核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 律师 根据内核意见, 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制作文件及审阅招股说明书 基于上述工作基础,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 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经办 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 工作累 计投入超过 15 0 个工作日。 三、有关事项声明 (一)信达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 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 表意见。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其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 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 和资产评 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 引述 , 均为信达律师在履行适当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并不意味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就以上非法律专业事项,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信达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事项作出判断。 (三)信达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 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 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所有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 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 与 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 和 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律师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 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专业报告、证明文件、说明或其他文 件作出判断。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 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 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监会 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七)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未经信达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股权架构图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架构 如 下: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由华特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现持有广东省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06070818568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并经核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06070818568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东侧 法定代表人 石平湘 注册资本 9,0 万 元 实收资本 9,0 万 元 成立日期 19 年 2 月 5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持有效的许可证件从事研发、生产、销 售和运输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标准气体、特种气体、混合气 体、食品添加剂气体、气体灭火剂、电子气体、电子化学品、发泡 剂;销售:气体相关设备及零部件、气体包装物、气瓶、医疗器械、 消防器材及设备、机械设备、机械铸件、五金建材、金属材料、焊 接器具及焊材、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制品、橡 胶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玩具、厨房用具;提供技 术咨询、技术支持服务,售前售后服务;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 开发、软件系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 转让、气体检测、 气瓶检验;从事气体相关工程和项目的建设;从事气体相关设备及 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维修并提供相关服务;汽车租 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厂房租赁、融资租赁、市场信息咨询;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以下批准程序: 1.2019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 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 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2019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 A.发行股票的种类: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B.每股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C.发行数量: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发行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公司承担的发行相关费 用及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D.发行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要求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定价方式: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 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 F.发行方式:采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发行方式。 G.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H.拟上市交易场所: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I.决议有效期:本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则 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发行上市完成时。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 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截至股份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6)《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 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7)《关于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8)《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公司上市之日 起生效。 (9)《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作价公允,在交易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 合法利益的情形。 (10)《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1)《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信达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表决票、会 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 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 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上述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 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 议 , 包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等《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 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 围与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决议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 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申请; 2 . 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修改及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 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 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有关事项; 3 .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合约,包括但不 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决定项目的具体实 施方案 ,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5 . 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 .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 股份 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 份 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7 .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 办理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验资、 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实施 与 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 必要 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 四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 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华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7081188568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 头岭脚东侧,法定代表人为石平湘,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0万 元,经营范围为须经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持有效的许可证件从事研发、生产、 销售和运输各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标准气体、特种气体、混合气体、食品添 加剂气体、气体灭火剂、电子气体、电子化学品、发泡剂;销售:气体相关设备 及零部件、气体包装物、气瓶、医疗器械、消防器材及设备、机械设备、机械铸 件、五金建材、金属材料、焊接器具及焊材、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玩具、厨房用具;提供技 术咨询、技术支持服务,售前售后服务;从事气体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软件系 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气体检测、气瓶检验;从事气体相关 工程和项目的建设;从事气体相关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维 修并提供相关服务;汽车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厂房租赁、融资租赁、市 场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华特有限)自成立以来至2012 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历年年检,2013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已公示,不 存在经营异常信息。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规定 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 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内 容包含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 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及 “十五、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前身华特有限成立于 1999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系由华特有限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华特有 限成立之日起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5.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6.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 “九、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审计报告》及公 司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气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 稳定,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并 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石平湘、石思慧,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管理团队和核心 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及发行人确认, 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7.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气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 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声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 发行依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3,000万股股票。发行人在依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 会公众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 律师通过走访、书面审查、网络检索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如上文所述,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 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 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积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华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5年7月1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资本9,000万元, 实收资本9,000万元。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如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2015年1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粤名称变核内冠字 [2015]第1500000884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2015 年 6 月 3 日,华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华特有限的现有股东 华特投资、华弘投资、石平湘、华和投资、张穗萍、华进投资、石思慧、石廷刚、 傅铸红、李大荣作为发起人,将华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 变更设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 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变更 基准日)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进行确定。 3.2015年6月21日,华特有限的股东华特投资、华弘投资、石平湘、华和投 资、张穗萍、华进投资、石思慧、石廷刚、傅铸红、李大荣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4.2015年6月2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411号《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6月22日止,公司已将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332,776,003.48元折成9,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 万元,除专项储备金934,550.06元外,剩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5.2015年6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 项的议案。 6.2015年6月22日,发起人股东华特投资、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 石平湘、张穗萍、石思慧、石廷刚、傅铸红、李大荣签订《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7.2015年7月14日,发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领取 了注册号为440682000115886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5年6月21日,华特有限的股东华特投资、华弘投资、石平湘、华和投资、 张穗萍、华进投资、石思慧、石廷刚、傅铸红、李大荣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股份总数、股本设置和出资方式、发起人 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三)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2015年5月10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406号《审计报 告》,经其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特有限的净资产值为332,776,003.48 元。 2015 年 6 月 15 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联信 (证)评报字[2015]第 A0108 号《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事宜所涉及其经审计后资产和负债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华特有限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44,556.03 万元。本次评估仅 为华特有限整体变更参考之用,并未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2015年6月2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411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2015年6月22日止,公司已将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332,776,003.48元折成9,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 万元,除专项储备金934,550.06元外,剩余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5年6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于制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是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批准、审计等必要程序和验资手续,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气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并经发行人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目前合法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 使用权、房产、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经营设备等资产,目前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产生。截止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副总经理廖恒易担任华弘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华弘投资成立于2012年5月,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主要资产为持 有的华特气体股份;发行人的总经理、其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并规范运行;发行人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独立设置 了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采购部、IT部、投资策划部、总 经办、品管部、电子特气部、国内销售部、物流部、安全办、生产部、研发中心、 民用气体部、证券部等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该等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 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分开,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发行人独立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和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 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与独立经营能力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包括研发、 采购、生产、销售等,该等业务体系的设立、运行均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 不存在严重缺陷。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华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为华特投资、华弘投资、石平湘、华和投资、华进投资、张穗萍、石思慧、 石廷刚、傅铸红、李大荣,目前均为发行人的股东,其具体情况详见下述“(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现有股东华特投资、华弘投资、石平湘、华和投资、张穗萍、华进投 资、石思慧、石廷刚、傅铸红、李大荣共10名,其中自然人股东6名,法人股东1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3名。 1.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6名,均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各自然人股东均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石平湘 440601948 ** 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 1,270.69 14.12% 董事长 2 张穗萍 440621968 ** ** 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 856.61 9.52% 行政经理 3 石思慧 4406021978 ** 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 540.0 6.0% 副董事长、副总经 理 4 石廷刚 4305031960 ** 江西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 234.30 2.60% 公关总监 5 傅铸红 4281973 ** 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 143.05 1.59% 董事、总经理 6 李大荣 362124196 ** 广东省佛山市 南海区 117.0 1.30% -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股东中,石平湘与石思慧 系父女关系;石平湘与张穗萍系姨父与外甥女的关系;石思慧与张穗萍为表姐妹 关系。除此之外,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自然人股东的声明,上述自然人股东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 的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 在纠纷。 2.发行人现有1名法人股东为华特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华特 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10日,经营期限为长期,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593721152A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6、8号二楼C 区域C38房,法定代表人为石平湘,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及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华特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石平湘 678.8 678.8 67.8% 张穗萍 321.2 321.2 32.12% 合计 1,0.0 1,0.0 10.0%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华特投资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有发生 变化。 华特投资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有华特气体2,664.07万股股份,占华 特气体股份总数的29.60%。 据华特投资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华特投资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 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华特投资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自 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股份均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 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其股东对其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其 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据华特投资出具的确认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特投资目前股东为石 平湘、张穗萍,出资资金均为其股东自有资金,目前主要资产为持有华特气体的 股份;设立至今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华特 投资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华特投资未从事资产 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因此,华特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发行人现有3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基本 情况如下: (1)华弘投资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华弘 投资成立于2012年5月17日,合伙期限为201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现持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596118340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市津汉 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23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华特投资(委派代表为廖恒易),出资额合计4,914.82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 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华弘投资目前各合伙 人出资及相关情况如下: 序 号 姓名 / 名 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身份证号 1 华特投 资 88.72 1.81% 普通合伙人 - - 2 石平湘 205.68 41.83%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长 440601948* 3 廖恒易 670.36 13.6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江西华 特总经理,新会研究所原 股东之一 4304071963******** 4 司徒健 俊 40.01 8.14%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及佛山林特物流部 主任,新会研究所原股东 之一 4407111978******** 5 赵海平 31.82 6.34% 有限合伙人 已退休,退休前为华南研 究所副总经理、江西华特 生产副总经理,中山华新 原股东之一 4305031959******** 6 张均华 254.08 5.1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华南研 究所总经理 5130221971******** 7 石广华 137.01 2.79%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安全管理专员 4414251967******** 8 邓文文 127.47 2.59%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民用气体部经理 4304221985******** 9 李平 96.07 1.9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投资策划部副经理 4407271970******** 10 万建立 92.92 1.89%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佛山林 特项目经理 4305031966******** 11 李忠灿 90.29 1.84%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投资策 划部副经理 3621011966******** 12 汤伟华 90.29 1.84% 有限合伙人 江西华东总经理 4325021970******** 13 陈平 74.54 1.52% 有限合伙人 华南研究所副总经理、江 西华特生产副总经理 3622021970******** 14 郑伟荣 63.72 1.30% 有限合伙人 新会研究所总经理、监事 会主席 4407821979******** 15 石煜平 50.80 1.03%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华南研 究所销售经理 4414251978******** 16 张茂 50.39 1.03%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张均华的 弟弟,原佛山林特销售部 副经理,已去世,拟变更 为其继承人 5130221973******** 17 傅铸红 30.89 0.63%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 总经理 4222281973******** 18 张玲 28.87 0.59%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电子特 气部副经理 5113031982******** 19 禹金龙 25.29 0.51%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生产部经理、研发 中心负责人、运营总监 4305211969******** 20 夏致远 25.20 0.51%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研发中 心副主任 4130291978******** 21 唐汇平 22.06 0.45% 有限合伙人 德清华科总经理 4224221964******** 22 夏耀宗 18.89 0.38%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国际业务部经理 3408261982******** 23 郑树林 15.49 0.32%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研发部项目经理 3408261975******** 24 邹玉华 15.49 0.32%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客服部经理 3424251975******** 25 肖三 11.56 0.24% 有限合伙人 绥宁联合化工副总经理, 绥宁联合化工原股东之一 4326261973******** 26 卓伟青 10.50 0.21%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 IT 部经理 4415211983******** 27 马建修 10.50 0.21%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研发部副主任 6101251970******** 28 裴友宏 10.29 0.21%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总工程师、核心技 术员工 3101041971******** 29 龙章辉 9.45 0.19% 有限合伙人 绥宁联合化工总经理,绥 宁联合化工原股东之一 4326261967******** 30 陈杰图 5.94 0.12%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财务部副经理 4406821988******** 31 梁德辉 5.78 0.12%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新会研究 所总经理 4407821983******** 32 关创新 5.13 0.1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安全办员工 4406821986******** 33 吴定宙 5.09 0.10%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财务员工 4408111981******** 34 丁光华 4.24 0.09%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人力资源部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3403221984******** 总计 4,914.82 100% - - - 华弘投资是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有华特气体1,718.09万股股份,占华 特气体股份总数的19.09% 。 据华弘投资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华弘投资目前不存在经营异常 信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华弘投资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系自 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股份均系其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股份权属明 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其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所持 其财产份额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据华弘投资出具的确认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弘投资是员工持股平 台,华弘投资的出资均为其合伙人自有资金,目前华弘投资主要的资产为持有华 特气体的股份,无实际业务;设立至今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 募集资金的情形,华弘投资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 华弘投资未从事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因此,华弘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华和投资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华和 投资成立于2012年5月17日,合伙期限为201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现持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5961183835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市津汉 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24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华特投资(委派代表为王峰),出资额合计2,512.76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 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 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华和投资目前各合伙人出 资及相关情况如下: 序 号 姓名 / 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任职情况 身份证号 1 华特投 资 126.64 5.04% 普通合伙人 - - 2 李玉新 66.38 26.52% 有限合伙人 新会研究所原股东之一、 员工,已退休 4401071944******** 3 石东平 35.32 14.14%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大宗液体部副经理助理, 佛山林特原股东之一 4414251972******** 4 石平安 274.14 10.91% 有限合伙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平湘之 弟弟,已离职,离职前为 发行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4406011959******** 5 张显兵 131.93 5.2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国内销售部经理、 监事 4324221971******** 6 黄声启 92.98 3.70% 有限合伙人 原江西华东顾问,已解除 劳务关系 4305031944******** 7 钟小玫 87.20 3.47%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4406821974******** 8 石兴平 71.1 2.83%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大宗液体部业务员 4414251970******** 9 阮长贞 63.32 2.52% 有限合伙人 新会研究所财务经理,新 会研究所原股东之一 4407211966******** 10 董宜忠 57.29 2.28%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高纯管道项目经理 3401211979******** 11 林本成 54.03 2.15%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国内销售部业务员 4428231963******** 12 刘国勇 49.75 1.98%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发行人 大宗液体部物流经理 4128281966******** 13 石清平 43.97 1.75%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深圳华 祥副总经理 4414251977******** 14 王喜枚 37.4 1.49% 有限合伙人 已离职,离职前为深圳华 特鹏财务经理 4325221975******** 15 叶苑 31.41 1.25%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