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创利 : 南方创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南方创利 : 南方创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创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 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 9 ]1 662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 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南方创利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创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创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创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南方创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创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2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6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次日)至 3 个月后的对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以此 类推。 如果 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 基 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8 、 开放日: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 元:指人民币元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 、 基金 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 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59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60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楼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 37162 万 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 82763888 传真:( 0755 )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1.16%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 、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 、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2% 、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1% 、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 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 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 委组织部长。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 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 传科副科长 (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 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 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办 公室文秘,董办文秘、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生,瑞金医 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 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 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 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京大学 - 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 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 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 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 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先后执业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 事务所律师等国内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 基金与期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广东 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 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 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 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 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 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 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 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 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 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 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 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 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 先生 ,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 1995 年 7 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 专业, 2010 年 6 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1995 年 11 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 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 2003 年 6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 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 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 司董事。 董星华 女士 ,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 1991 年 7 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 机械工程专业, 2002 年 6 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 年 11 月 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 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 2011 年 2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 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苏望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中国籍。 2007 年 7 月本科毕业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9 年 7 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 2009 年 7 月参加工作,就职于国信证券,任职合规管理总部法律合规岗, 2013 年 8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现任职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 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 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 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 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 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4 、基金经理 金凌志 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长盛基金、嘉实基金,历任项目经理、信 用分析师、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7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金;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南方和利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南方乾利、南方浙利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润元、南方荣知、南方纯元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至今,任南方 卓利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至今,任南方惠利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贺元利 率债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 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 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 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 披露 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 险控制制度由风 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 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 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的 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 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 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 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 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18年末,本行在国内146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 设6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尔 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 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8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 香港和中国内地设有3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 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6家营业网点和1 个私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2018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4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7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本行董 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7年1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 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 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 至2003年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 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 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 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2015年7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5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1982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 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 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 本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 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9年半年末,中信银行托管14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8.7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 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 0755 ) 82763849 传真:( 0755 )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 (0755)22235518 传真: (0755)22235528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联系人: 曹阳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 曹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 9 ]1 662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 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向投 资人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元 0.6 % 100 万 元 ≤M < 5 00 万 元 0.4% M≥ 5 0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 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 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 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 , 0 00,000 - 1 ,000 =4 , 999 ,000 元 认购份额 = ( 4 , 999 ,000 + 50 ) /1.00 = 4 , 999 ,0 5 0 .00 份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500 万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 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基金合同》 生效 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 至 3 个月后的对日 (含该日)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 如果 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开放期 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后或 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或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 转换 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 转换 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 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 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 证 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 消 除 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500 万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 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 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