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平安:海外监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關於中國平安保險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盛瑞生 聯席公司秘書 中國,深圳,2019年12月1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馬明哲、李源祥、任匯川、姚波及蔡方方;非執行董事為 謝吉人、楊小平、劉崇及王勇健;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葛明、歐陽輝、伍成業、儲一昀及劉宏。 中国平安 ” 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3座3803室邮编:518048Unit3803,Tower3,KerryPlaza,No.1Zhongxinsi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518048Tel:(86755)82850609Fax:(86755)82850605www.anjielaw.com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平安 AJFS2019SZ(20191210) 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并 经中国司法部门批准从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平安”)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中国平安于 2019年12月1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国平安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中国平安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委派律师得到中国平安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 于 1页共5页 12 .: 中. 平..险(.¬) ..有限公. 关. 中. 平..险(.¬) ..有限公. 2019 年第 次临..东大会 . .. 意. 书 编.: AJFS 2019SZ ( 20191210 ) 北..杰 (.圳) ”)是在中华.民共..(¥ 中. ”,不包..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湾地区)..并 .中.....批..业..师..所。本所.. 中. ..有 限公. ¥下.. “公.” 或 “ 中.平. ) ..托,指派.师列席. 中.平. . 年 月 ¥.开. 201 9 年第 一 次临..东大会 ( ¥下..“ 本次 .东大 会 。根据 中.平. ..求,并根据《中华.民共..公..》(¥下..“《公 ..》”) 、 《中华.民共...券.》(¥下..“ 《.券.》 ”)、《上市公..东大 会.则》(¥下..“ 《 .则》 ”)等有关..、....范性..¥.《 中 . 平..险(.¬) ..有限 公.¢程》(¥下..“ 《公.¢程》 ”) 、《中.平. .险(.¬)..有限公..东大会...则》(¥下..“ 《.东大会...则》 ”) 而.具 本 。 为.具 本 ..意.书 ,本所 .派 .师.¥. 中.平. 本次.东大会 .有关. ..材.。 本所.派.师 .到 中.平. .下..,即其.... 本所.派.师 . 为作为.具 ..意. 书所.需.材.,所.....材.、副本、复印.等材 .、 ̄头.言均符合真.、.确、.整..求,有关副本、复印.等材.与.. 材.一.。 12月10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广东省深圳市观澜泗黎 路402 号平安金融管理学院平安会堂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中国平安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 董事长马明哲主持。 第2页共5页 在 本 法律意见书 中, 本所委派律师 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供 中国平安 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 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国 平安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 意见 如下: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85,657,439 1 、 2019 年 10 月 24 日 ,中国平安召开了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以及 《关 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议案 , 并同意召开 2019 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议案。 2 、 中国平安 于 201 9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召开 中国平安 2019 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日期、 时间、 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 中国平安 于 201 9 年 11 月 22 日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的提 示性公告。再次明确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的日期、 时间、 地点、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4 、 201 9 年 本所委派律师 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一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 、 本所委派律师 对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 A 股股东 及其代理人 的 身 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 进行了验证。 2 、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7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785,657,439 股,占中国平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90562 % 。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532 人,代表 2,330,155,240 股股份;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 表 5,455,502,199 股股份。 3 、 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马明哲 主持。公司 部分 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 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 、 本所 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委派律师 认为,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 A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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