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盛煊定开债券 : 浦银安盛盛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01:11:20 中财网

原标题:浦银安盛盛煊定开债券 : 浦银安盛盛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第1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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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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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招募说明书进
行更新。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进行了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招募
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本次未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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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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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不包含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
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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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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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
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
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
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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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9、流动性受
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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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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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
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2017年3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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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CIO和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信
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
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信用卡中心党
委书记、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7月参
加工作。1994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10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
董事、总裁。2018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
师。1998年3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
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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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年至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
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讲席教授。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7年投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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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2015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12月10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14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7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
9月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月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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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年5
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枫先生,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学历。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前,
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报价回购岗以及自营债
券投资岗。2016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岗位。2017年5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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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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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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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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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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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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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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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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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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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总
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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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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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
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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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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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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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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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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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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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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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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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
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1,000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1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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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1%
M≥500万元每笔交易5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赎回费率
0≤N<7天1.50%
7≤N<30天0.10%
N≥30天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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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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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1.11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0%=11.20元
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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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
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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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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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
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
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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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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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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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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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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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
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
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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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
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
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
利差。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据
的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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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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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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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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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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