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天天利货币 : 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3号)
原标题:永赢天天利货币 : 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3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9 年 第 3 号 )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3月30日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2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预期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在保持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验资成立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 包含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余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4月20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9 年第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 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 新,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11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 1 第 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 ................................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 ................................ ... 138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天天利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本 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 及转托管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其计算公式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 额总数 ×10000 51 、七日 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 含节假日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 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 021 ) 5169 0188 传真:( 021 ) 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3]1280 号文件批准,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 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 元。 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 人民币 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 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学士。 12 年 证券相关 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 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陈首平先生,董事, 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学士。 15 年 证券相关 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 6 年 证券 相关从业经 验,曾任宁波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同业部同业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 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 。 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 部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 12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 核经理 。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 、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 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 13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发 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 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 任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绮婷女士,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 4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宁 波银行金融市场部流动性管理岗,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副 总经理 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乔嘉麒先生担任 执行委员。 督察长、 风 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 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 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本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 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 1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 付风险; ( 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的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 3 )本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25% 时,需要从本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 价值。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 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 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 负责交易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 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 审计 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审计 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陈逊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 年 英国《银行家》杂志 “ 全球银行 1000 强 ” 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 “ 世界 500 强 ” 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 “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 年度最佳 股份制银行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 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 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248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8964.38 亿元。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 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 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 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 5169 0103 传真:( 021 ) 6887 8782 、 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 ) 5169 0111 网址: www.maxwealthfund.com (二) 、代销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传真: (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网址: www.nbcb.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zqsd.com (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 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990 - 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 - 63080985 (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 - 8005 - 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 www.swhysc.com (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 400 - 800 - 0562 网址: www.hysec.com (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 0551 - 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 400 - 7009 - 665 网站: www.howbuy.com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8 - 188 传真: 021 - 6438530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热线: 400 - 8008 - 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 - 20665952 传真: 021 - 22066653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219 - 30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 025 - 66996699 - 887226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1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 618 - 518 公司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 - 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 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 5169 0188 传真:( 021 ) 5169 0179 联系人: 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奚正辉 电话: 021 - 5036 6225 传真: 021 - 5036 6733 经办律师:屠勰、沈国兴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 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 8888 传真: (021)22 28 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 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7〕428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17 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3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011,782.00元,折合200,011,782.00份。募 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9元,折合1.59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011,783.59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38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 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 下一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定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 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将对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 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未付收 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 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 行赎回款项结算; 6 、投资 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 账,则申购申请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 日(包括该日) 内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 T+2 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电话、网站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 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0.00 份;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为 100.00 份 ;代销机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 本基金不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保有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 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 用 。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