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C :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先锋C :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9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9】1067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构建,而非进行程序化高频交易。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中使用的量化模型是基于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对 市场经验的总结,通常采用数学方法建立一定的模型或者模型系统,试图对市场的 变化进行拟合或解释,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预测。但现实市场环境存在复杂性, 因此预测的准确率或模型的胜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即量化模型存在失效风险。 此外,量化模型采用的历史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对量化模型的有效性也 有较大的影响。由于量化模型采用的相关数据均来源于数据提供商或网络公开数 据,在数据采集、预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因数据错误导致量化模型输出结果有偏差 的风险;当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前股票数据与历史数据 存在重大差异时,量化模型存在因无法获得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数据而暂时失效,进 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的风险;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量化模型将遵循历 史数据体现的统计规律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对模型中某参 数的调整影响模型有效性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 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4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量化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 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第8层和第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8层和第9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康 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 司总股本的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于帆先生,董事长,厦门大学法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7年7月至1988年 10月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年10月至1999年6月任中国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年9月至2007年9月任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0年10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9年9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年5月起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9月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Anton Jerga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商学学士。1998年5月至1999 年7月任AMP分析师,1999年7月至2010年9月任花旗集团投资银行董事,2010 年9月至2015年9月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集团并购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澳大 利亚联邦银行IFS商业和集团并购总经理。2019年9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30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 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 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 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 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 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 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 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2016年5月13 日。2016年5月14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自1993年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5月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7 年9月至1997年1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1997年1月至2009年5月任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9年5月起历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监事长。2019年4 月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年6月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12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年5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总监助理。自2015年1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 30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 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 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借调到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养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 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 事会秘书。2019年4月30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 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 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 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年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经 验,具有CPA注册会计师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6年 加入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工作;2000年10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 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年4月30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咏辉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 士,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 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 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王 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IET颁发的特许 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2017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分管权益投资总部、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2019年8月 16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阳先伟先生,副总经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2002年7月至2003年5月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债券研究员;2003年5 月至2004年6月任国海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04年6月至2016年 10月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资管八部总经理;2018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分 管固定收益总部。2019年5月17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伟文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23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0年7月至1993 年7月任长沙二机床厂数控机床控制系统技术员;1993年7月至1995年8月任《证 券时报》社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年9月至1998年9月任湘财证券公司经 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年1月至2004年8月历任广发证券深圳营业部 电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审计主管;2004年8月至2008年9月任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2008年9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2019年5月17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简历同上。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委员6名。名单 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黄晖,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先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 王咏辉,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 曾国富,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威,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 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 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 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 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 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 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 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 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 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 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 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 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 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 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 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 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N1座 第8层和第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8层和第9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9】1067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 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 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本金退回。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场外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认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记为M)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费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费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0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 份C类基金份额。 (二)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 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5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00元, 其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1,2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200.00=101,200.00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45=100,045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00元,认购 费用为1,2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4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45份A类基 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 澳银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时, 本基金的名称、投资范围、比例和限制以及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等保持不变。基金 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 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为准。 3、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4、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 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份。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