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裕坤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 交银施罗德裕坤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交银裕坤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 交银施罗德裕坤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logo1 交银施罗德 裕坤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裕坤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224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 手违约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 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面临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 别至少为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还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1)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2)《基金合 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 续的,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 确认以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 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 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6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裕坤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裕坤纯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裕坤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 交银施罗德 裕坤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交银施罗德 裕坤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指 《 交银施罗德 裕坤纯债一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交银施罗德 裕坤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交银施罗德 裕坤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 法人 2 2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一年 后 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一年 后 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9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 少为 2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 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进行公 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 、 年 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年 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 年 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年 度中对应 年 度的最 后一日。如该 年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4 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2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 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 7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低于三年 5 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 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0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 1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 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 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渣打银 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基金经理。天津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学士。13年证券投 资从业经验。2004年至2006年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2006年至2010年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2010年至2014年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至2016年任五 矿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于2007年11月9日至2010年 8月30日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9日至2010年8月 30日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28日至 2013年6月16日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2日 至2014年4月24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至 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 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4日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 7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月18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6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2017 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1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3月14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荣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2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7年6月10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5月23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晟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5月25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如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9年12月10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泰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 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 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 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 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 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 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4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 模3248.5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 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 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 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 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法定代表人: 阮红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 ) 6105 5724 传真:( 021 ) 61055054 联系人: 傅 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目前仅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进行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法定代表人: 阮红 电话:( 021 ) 61055 097 传真:( 021 ) 61055064 联系人: 单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8日证监许可[2019]2243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一年 后 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为 止。 第一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第一个 开放期, 第二 个封闭期为 第 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一年 后 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若该日历 年 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 该年 度对日 为 该特定 日期 在 后续 日历 年 度中对应 年 度的最 后一日 。 如该年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2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9年12月 17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 . 6 %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 . 5 %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 4 %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2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金客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 金额(含 认 购费) 特定认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 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份 即: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50.00 元, 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 养老金客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 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 + 0.24% )= 99,760.57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760.57 = 239.43 元 认购份额= 99,760.57/1.00 + 50.00/1.00 = 99,810.57 份 即:若该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购 本基金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810.57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 , 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 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万元。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仅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电话:( 021 ) 6105 5724 传真:( 021 ) 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 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及 / 或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 2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1 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 该 开放 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 ( 三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 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 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 以内 1.5 % 7 天 以上 (含)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用 。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 七 ) 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基金份额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3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2%)=99,681.0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元 申购份额=(100,000-318.98)/1.0400=95,847.13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847.1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为10天时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0=10,1 60.00 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限为10天时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 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