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聚丰债券 : 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3:25:32 中财网

原标题:兴银聚丰债券 : 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
聚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重要提示


兴银
聚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201
9

11

26
日证监许可

201
9

2515

注册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
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其他风
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公开发行

次级债、
二级资本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
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
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
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
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兴银
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
聚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兴银
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
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银
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
、同年
10

1
日实施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兴银
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设立时间:
2013

10

25



客服电话:
40000
-
96326


传真:
021
-
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3
亿元


联系人:
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10

25
日成
立。

2016

9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
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

2016

10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
长,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综合计
划处科员、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兴银基金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
长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中国人
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中国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
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周骥先生,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会
计、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总
经理助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副总经
理、广发华福证券财会部副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永安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
永安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办公室、董监办总经理兼党委办公
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兼任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
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
杨桥
/
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
/
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核



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
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综合计
划处科员、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余富材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
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书记、
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总经理
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傅峤钰先生,硕士研究生,拥有
9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2018

6

25
日起担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6

25
日起担任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6

25
日起担任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9

7

5
日起任兴
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8

23
日起任兴银上海清算所
3
-
5
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副总经
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权益业务总监兼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杨坤、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王丝语、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许蔚、
策略分析部总经理杨凡颖、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陈晖。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
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
,并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
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
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
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
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
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
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完整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
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林娱庭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
60


传真:
021
-
6863006
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崔可


联系电话:
021
-
2029
6308


传真:
021
-
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汪芳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
9

11

2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9

2515
号文件注册。






一、基金类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确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

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要缴纳认购费

认购费率如下表:



购金额(含

购费)



购费率


M

100
万元


0.
4
0
%


100



M

300




0.
20
%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0%


M

500
万元






1000

/





注:
M
为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按每笔认
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原
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官网直销平台
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
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
柜台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购费),
每笔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每笔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其他销售
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5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
销售
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
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
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
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
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
40
%
,如




募集
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50,000.00/

1+
0.
40
%

=
49,
800
.
80



认购费用
=50,000.00
-
49,
800
.
80
=
199
.
2
0



认购份额=(
49,
800
.
80

5.00

/
1.00

49,
805
.
80





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
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内获
得的利息
5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为
49,
805
.
80
份。




、募集资金的保管
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
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其
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
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及网上直销平台
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
.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
柜台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
每笔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
/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每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
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

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投资人承
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购金额(含

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
0
%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0%


M

500
万元






1000

/





注:
M
为申购金额


2

本基金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

7



1.50%


T

7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用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
4
0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50,000.00/

1+0.
4
0
%

=
49,
800
.
80



申购费用
=50,000.00
-
49,800.80
=
199.20



申购份额=
49,800.80
/1.0
160

4
9
,
016
.
5
4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016.54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且持有
5


对应赎回费率为
1
.
5
%


T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
,
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200=11,200
.00



赎回费用=
11,200
.00
×
1
.
5
%=
168
.
0
0



净赎回金额
=11,200
.00

168
.
00

11,
032
.
00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
且持有
5

,在
T
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
,
000
份,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
032
.
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申购金额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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