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A :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A :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9年11月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36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 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0 一、绪言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及《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季季兴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招募说明书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6 招募说明书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 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 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7 招募说明书 延至下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8 招募说明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9 61、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参与认购的资金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 6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胡晓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等 金融机构任职,2005年6月加入阿里巴巴集团,先后在支付宝、阿里金融、蚂蚁 招募说明书 金服担任重要职务。现任蚂蚁金服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 博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 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12 招募说明书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 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 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 者、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 任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 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13 招募说明书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 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柴文婷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8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 任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4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6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招募说明书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18 招募说明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柒佰玖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917599-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 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601211”。 2017年4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 易,H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GTJA”,股票代码为“02611”。 截至2019年07月16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9.07947954 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3家 分公司、420家证券营业部和26家期货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 的券商之一。2008-2019年,公司连续十二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 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 招募说明书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 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2014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 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 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 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 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 年5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 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 天弘、富国、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止 2019年10月31日托管公募基金27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 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21 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 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 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 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 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22 招募说明书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已于2019年11月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436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 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日。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 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一 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1000万元,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招募说明书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0.50% 100万元≤M<200万元0.30% 200万元≤M<500万元0.15% M≥500万元1000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注: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均为1.00元。) 例1:某机构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 = 99,552.49份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 =100,050.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8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 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含该日)一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 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招募说明书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10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 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 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 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2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少于30日的, 本基金收取0.1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 的,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天 1.50% 7天≤Y<30天 0.10% Y≥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天 1.50% Y≥7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 招募说明书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82.1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0元, 则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4500=689.66份 即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以得到689.66 份C类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0天,其赎 回适用费率为0%,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38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招募说明书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0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1)项 办理,亦可在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 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础上,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 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 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 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 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外 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 述第(1)项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招募说明书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42 招募说明书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4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 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招募说明书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 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 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 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 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个券 挖掘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 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 益率曲线较陡时; 3)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4)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 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 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 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45 招募说明书 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 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变化 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 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 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 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 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 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 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 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 收益空间。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 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46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