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 :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2019年第3号)
原标题: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 :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2019年第3号)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19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103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7 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 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 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 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 到或超过50%的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开放 式基金大量申购与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仅更新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13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 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19日。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增辉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 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3、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一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或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或基金 管理人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 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合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兵先生,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 管理中心副总裁。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中国图书进出口(集 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党委书记、 董事、集团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厅级)。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全球投 资主管兼联合首席投资官,兼任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董事会列 席代表。历任M&T Bank分析员,FGIC(GE Capital通用资本的子公司)交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基金经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高级基金经理,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Wachovia Corporation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管、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 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香港亚洲 固定收益产品主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 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 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 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 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 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 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部长。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朱浩然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 资部任研究员,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上海毕朴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任投资经理。2017年2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专户投 资经理、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至 2018年9月28日)、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 至2018年11月20日)、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 日至2018年11月20日),现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9月8日起至今)、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9月8日起至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9 月8日起至今)、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起至 今)、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起至今)、融通 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4日起至今)、融通增辉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9日起至今)、融通增 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融通通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 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4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3248.5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 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柴玏 电话:(010)66190982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俞伟敏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8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35 号文准予募集。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7日,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 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309,998,527.8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为10份(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 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0.7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70%)=99,304.87元 申购费用=100,000-99,304.87=695.13元 申购份额=99,304.87/1.0500=94,576.0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7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576.07份基金份额。 例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申购费用 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00元 申购份额=99,900.00/1.0500=95,142.86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1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142.86份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90日 0.50% N≥90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 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98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定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不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按照前段“(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方式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 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 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 化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 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 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 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 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 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 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 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 间金融债、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 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 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票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 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 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票息率且暂时被 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增强基金资 产收益。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 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 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 析和比较,挖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 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 和销售收入/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 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 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 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 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 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 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 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1、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2、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 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 月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 1.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04,045,128.03 95.13 其中:债券 999,545,851.32 86.13 资产支持证券 104,499,276.71 9.00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3,636,247.55 2.90 8 其他资产 22,885,984.20 1.97 9 合计 1,160,567,359.78 100.00 2.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2,166,242.30 0.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66,242.30 0.30 4 企业债券 347,275,024.20 47.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中期票据 637,661,500.00 87.0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443,084.82 1.70 8 同业存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999,545,851.32 136.4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