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开债券 : 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开债券 : 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 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锦兴39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47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 基金的募集 ............................................................................................................................... 2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 基金的投资 ............................................................................................................................... 35 十 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4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 55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9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9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9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9个月后 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 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 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8、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当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 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 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学士,1984年加入BankersTrust,1995年至2000年先后 任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2000 年至2001年担任iRegent Group Limited营销经理(香港),2001年至2003年担任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行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2003 年至2004年担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2005年至2010 年担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黎/香港),2010 年至2018年担任AMPCapital国际业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主管,2019年至 今担任柏瑞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长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Lazard&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LazardAsia香 港办事处,2010年至2013年曾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事。 2002年至今历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年至今同 时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TIH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年至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 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年12月至1991年6月 期间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年3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 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2019年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至2008 年任职于德勤,2008 年至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2019年起担任柏瑞投资 财务部门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四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 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1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5月起兼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 年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 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 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辉先生:监事,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 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 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 理, 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 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 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华 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 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任华 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毕业于美国加 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2009.3-2012.8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2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 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程安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9-2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经理,2001.2-2012.4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总监。2012年5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本科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国 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EMBA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 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 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万方先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目 投资经理,美国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9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子建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学士。2014年5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助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丰盛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副总经理董元星先生; 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陈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郑青女士;基金经理罗远航先生; 基金经理朱向临女士。 列席人员:法律、风控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总资产6.99万亿 元,较年初增长4.14%;上半年营收899.0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58.79亿 元,同比增长6.6%。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7只,托 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468.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0311.43亿份。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联系人: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 联系人: 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于2019年1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47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9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9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 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锦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0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低于2亿元。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原则上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 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60% 100万≤ M <200万 0.40% 200万≤ M <500万 0.20% M ≥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 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50.36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一)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 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 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 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 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 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 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无利息)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 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 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 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 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 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期间不披露基金 净值信息,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和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暂停运作的除外。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 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39个月。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39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 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的相关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未发生基金合同第 三部分第九条所述的自动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 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述最低10份的申请限制,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 < 100万 0.80% 100万≤ M <200万 0.50% 200万≤ M <500万 0.30% M ≥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0.8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1.5%=157.8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57.8=10,362.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62.2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 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以及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以及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20%(含20%)部分的赎回申 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处理,对超过20%部分的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在封闭期内继续办理延期赎回,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 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2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式对转出申请予以确认;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基金管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 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 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 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 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 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 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 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 封闭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其次对各类金融工具在封闭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 各类金融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封闭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 进行协议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券采取买入并持有策略,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分析框架,识别不同 品种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在个券精选时,将依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 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权衡,自下而上地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较好品种进行投资。 通过研究各个债券发行主体所处产业的发展趋势、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 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结合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不同行业的优先选择顺序;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等进行综合评 价,识别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定期对发债主体和信用债券的评级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 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对信用债券的定价。 (5)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基金将再投 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 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因此, 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金资产。对于该部分现金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等因 素,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并持有到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6)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 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 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 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封闭期内,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 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 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 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利率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 期结束之前的品种。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配置。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 在开放期将采取流动性管理与组合调整相结合的策略,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 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 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五)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 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1、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39个月,期间投资者无法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审议。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