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合融纯债债券 :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 201 9 】 1988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 2 、本基金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 自 201 9 年 12 月 17 日 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6 、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并将采用末 日比例确 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7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 电子交易平台 。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8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 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9 、 持有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等的个人投 资者在本公司网站( www .gtfund.com/ )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基 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 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 0 、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 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0 .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11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1 9 年 12 月 1 4 日 发布在 本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等指定网站 上的 《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 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 告、 本公告将 同时 刊登在 《 中国证券报 》 。 13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 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 14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688 、 021 - 31089000 ) 或其他销售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5 、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投 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 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 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 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 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本公告 及相关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 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17 、关于投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 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 条规定: “ 在与客户的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 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 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 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 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8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合融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 008207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 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及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并将 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 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 1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 T 日,含首日),若 T 日日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后达到或超过 1 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提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 请。 ( 2 )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 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10 亿元,则对募集期 本基金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 还 给投资者,末日比例确认的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 六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七(三)销 售机构 ”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九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 自 201 9 年 12 月 17 日 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 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缩短 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具备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 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十一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5 00 万 元 0 . 6 0% M ≥ 500 万 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 ( 1+0.60%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 -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 ( 9,940.36+5.20 ) /1.00=9,945.5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 .20 元,其可得到 9,945.56 份基金份额。 ( 十二 )认购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本基金募集期单一投资人的累计认购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 确认的方法对该投资人持有上限进行控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 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投资人 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投资人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为 1 0 .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三)投资人在 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 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 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 1 0 .00 元 (含 认购费) 。 2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 30 至 16 : 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2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 / 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 3 )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 4 )填妥的 《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未填写者提 交) ; ( 5 )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 / 申购无效资金 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 致。 4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2 )填妥的《直销个人客户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 4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 测评 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 、认购资金的划拨 (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52 90028005 全国联行号: 52364 b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 40379 c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 092802 d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专户 账号: 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 20304005 e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 82051 f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10290000152 g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车墩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01290051435 h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18200188000394309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13290050010 ( 2 )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 “ 汇款人 ” 栏中填写 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 )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 真至 本公司直销柜台 。 ( 3 )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 : 00 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 、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7 、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 金,认购期内提供 7×24 小时认购服务。 (二) 在募集期内, 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 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 1 0 .00 元 (含认 购费) 。 2 、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 30 — 16 : 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 )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2 )法定代表 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3 )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 4 )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 5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 6 )填妥的《 机构 投资者风险 测评 问卷》 及机构税收身份声明文件(未填写者提交) ; ( 7 )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 ( 8 )其它根据监管要求、银行间交易开户等交易场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 以及认购 / 申购无效资金 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 退款的结算 汇入 账户, 银行 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 致。 4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1 )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 ( 2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书》; (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 4 )填妥的《 机构 投资者风险 测评 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 、资金划拨: ( 1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 52364 b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 40379 c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行号: 092802 d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 20304005 e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 82051 f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10290000152 g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车墩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01290051435 h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18200188000394309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 313290050010 ( 2 )汇款 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 “ 汇款人 ” 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 )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 账 ,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 真至直销柜台。 ( 3 )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 : 00 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 在募集期内,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 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投资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 机构 打印确认单。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 19 层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 021 - 31089000 , 400 - 888 - 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 025 ‐ 58587832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 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 400 - 888 - 8688 , 021 - 31089000 传真: 021 - 31081861 网址: 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 国泰基金 ” 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 021 - 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电话: 400 - 888 - 8688 , 021 - 31089000 传真: 021 - 31081800 联系人: 辛怡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魏佳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 9 年 12 月 1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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