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悦债券 : 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首次更新)
原标题:长城久悦债券 : 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首次更新) 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首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 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久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 19日证监许可[2018]114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基金合同于2019年2月12日生效。长城久 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7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5号文准 予注册。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 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五)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目 录 目 录............................................................................................................................3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长城久悦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 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 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等四十八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1.5亿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7月进 入中国华能集团工作,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 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 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杨超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主持工作), 首席研究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冶金科学院研究所、天津港集团财务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2年4月起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行业三部经 理、新兴产业部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 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 分行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何小乐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3年7月起先 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客户经理,2010 年10月至2018年2月就职于成都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总经理。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年6 月至2014年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工作。2007年5月进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曾任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 广播公司、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马强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大学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2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自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任“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月至2018年9月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至2018 年11月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 月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久盛 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任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新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任“长城久 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任“长城久鼎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今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8月至今任“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至今 任“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2月至今任“长城久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不得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 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 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2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81只, 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 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 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 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 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19日证监许可[2018]1148号文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1日止,共募集 638,424,660.76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448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2月12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 费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 投资人。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6% 100万元(含)-300万元 0.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6%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5% 30日≤T<365日 0.1% T≥365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以上(含)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若申 购当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94,482.24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6天,若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0=11,000 元 赎回手续费=11,000×1.5%=165元 净赎回金额=11,000-165=10,835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份额,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83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后续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请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资产进 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在严格控制基 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 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 收益强化的效果。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与形势、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分析比较债券市场、债 券品种、股票市场、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基准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 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具 体包括:利率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1)有效控制投资组合杠杆水平,做多利率债品种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利率水平各项指标的基础上,预判利率债品 种的后期表现,在有效控制组合杠杆水平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债期货保证金交易特点, 灵活调整组合国债期货多头仓位。 (2)国债期货的套期保值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基本面、资金面和政策面的基础上,结合组合内各利率债持仓 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利率风险评估—套期保值比例计算—保证金、 期现价格变化等风险 控制”的流程,构建并实时调整利率债的套期保值组合。 (3)信用利差交易 利率风险是信用债的重要风险组成。本基金将在基于经济形势和信用风险预期的基础 上,利用国债期货,对于信用债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一定程度的套期保值,实现信用利差 交易,即在预期信用利差缩窄的情况下,做空国债期货,做多信用债,在预期信用利差变 宽的情况下,做多国债期货,做空信用债。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 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 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 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 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 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 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 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 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 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6、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业, 并重点关注相关个股的安全边际及绝对收益机会。在股票选择方面,充分发挥“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 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 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 将根据行业、公司状况的变化,基于估值水平的波动,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在安全边 际方面,将加强个股下行风险的策略判断,并对于因市场阶段性有效性降低时出现的套利 机会保持敏感性。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体现为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在合理估值的基础 上,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市场定价合理的权证进行投资,具体包括价值发现策略、杠杆 策略、波动性溢价策略、买入保护性认沽权证策略等。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将在遵循该产品 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投资标的以 及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员定期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 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 及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的基 础上拟定资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 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在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前,固定收益研究员需按照《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符合信用标准的债券 方可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2月8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298,208.30 9.53 其中:股票 28,298,208.30 9.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9,448,965.10 87.40 其中:债券 259,448,965.10 87.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84,357.85 1.24 8 其他资产 5,419,015.90 1.83 9 合计 296,850,547.1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042,742.30 5.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81,684.00 1.62 J 金融业 9,973,782.00 3.7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298,208.30 10.6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