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兴永纯债 :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浙商兴永纯债 :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 【重要提示】 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 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20 1 8 年 7 月 2 7 日 《关 于准予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 201 8 】 1 188 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 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 基金还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 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 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次更新是在原招募说明书基础上,根据信披新规,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变更的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 人部分的信息 。 除非另有说明, 其余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 019 年 4 月 2 4 日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 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 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 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兴永 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兴永纯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 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指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 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开 放 运 作 的运作模式 3 3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 三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 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三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 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4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为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起 2 至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2 日 予以公告 3 5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 6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9 、 开放日: 在开放期内,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0 、 三个月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3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 该日为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41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2 、 《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3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6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8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 9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50 、 元:指人民币元 51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3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5 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 6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7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5 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 金的资金 5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 60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1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 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 603508 19 传真: 021 - 60350919 联系人: 郭梦珺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 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 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云锋 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 邓宏光先生,董事, 1971 年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经营管理专业硕 士。历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 管道设计研究院石化设备设计师、中国石化集团石化 设备设计师、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研究 员、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 发展部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方证券 研究所副所长, 现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耿小平先生,董事, 1948 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 商管理学院 EMBA ,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 公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顾 问;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 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 主 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 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 养生堂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 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 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 1956 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 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 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 究会副会 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 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 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 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 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 1971 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通 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部 执行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 1983 年生,历任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 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 1986 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09 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 ,副总经理 , 1976 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 1980 年生 ,北 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 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 , 1983 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和债券投资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 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79 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 历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 债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2 年生, 2015 年 4 月加入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 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1983 年生,简历同上。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对 价,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 ; 8 、 办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15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的 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建立和 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 业务过程和 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 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 立完善的报 告与反馈机制。 ( 1 )监督系统 公 司 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 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 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 动进行 监督。 (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 、管理层及职能 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 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 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 系。通过制 定规 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 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 化、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 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 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 制制度的制 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 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 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 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 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 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 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 出改进意见由相关 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 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 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 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 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 行之间、相关部门 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 岗位各项业 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 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 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 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 公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 〕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 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021 - 52629999 电话: 李峰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 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 实现营业 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 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 .216 亿美元 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 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 项殊荣。 2 、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 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 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 平均年龄 31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 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兴业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 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 层,覆 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 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 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 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 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 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 021 - 603508 57 传真: 021 - 60350 836 联系人: 郭梦珺 ( 2 ) 浙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 067 - 9908 (免长途话费)、 021 - 60359000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联系电话: 021 - 60350 885 传真: 021 - 60350 836 联系人: 史苑卓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毕马威大楼 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 266 号恒 隆广场 2 号楼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联系 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1 8 年 7 月 2 7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188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浙商 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别 及运作方式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和封闭期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申请。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每个封闭期结 束日下一工作日起2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 期前2日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 定 期 四 、募集对 象与募集 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销售 。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 、基金的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金的 前端 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前端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 可得到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 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详情请见 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净 认购 金额不少于 1 , 000 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 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基金备案 条 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募集 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同 自 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 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 基 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 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本基金目 前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份 额 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等 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