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稳悦债券 : 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7:11:39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稳悦债券 : 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申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244号),注册日
期为: 2019年 11月 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
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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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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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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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
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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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稳悦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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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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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的资金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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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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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公告为准


51、封闭期: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
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5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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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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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 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行政负责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黎强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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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瑛女士,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一院
211厂总会
计师、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董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
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等,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董事、江
苏广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等。


袁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
HVB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及系副主任、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
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及党支部书记、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兼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胡家勇先生,独立董事,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南财经大学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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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陆亚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历。曾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教
务秘书、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分析员、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华
夏证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控师、风险管理部行
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等,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董事、江苏展响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曾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等,现任元达信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
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二部项目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王琦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
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黎强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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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翔先生,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


张乐久先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黎强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先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刘博先生,英国华威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沈阳序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 -固收投资部负责人。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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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许健先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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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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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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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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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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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
09月
08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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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2005年
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
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
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
战略合作关系。

2007年
4月
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成功同步上市。

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
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年
11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7年
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年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
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5月至
2015年
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年
12月至
2003年
9月在中
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年
12月至
1996

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
理助理;
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
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
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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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年
7月起任
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5年
12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年
3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年
7月

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2年
8月至
2006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
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杨先生
2018年
1月至
2019年
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

5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
4月至
2015

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年
7月至
2013年
4月,
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
8月
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至
2019年
3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
138只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
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93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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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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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电话:
010-59100228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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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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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9年
11月
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2244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
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
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
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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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
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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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5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40%
200万(含)至 500万元 0.20%
500万元 (含 )以上每笔 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
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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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30.00)/1.00=99,433.58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30.00元,则得到
99,433.58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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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份额总额不
少于
1000万份,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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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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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
5至
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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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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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确认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利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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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50万元(含)至 200万元 0.40%
200万(含)至 500万元 0.20%
500万元 (含 )以上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50%
大于等于 30日无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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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0/(1+0.60%)=39,761.43元
申购费用
=40,000.00-39,761.43=238.57元
申购份额
=39,761.43/1.0400=38,232.14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8,232.1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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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30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
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元。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天但
不满
3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
106,000.00×0.50%=53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6,000.00-530.00=105,47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天但不

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894.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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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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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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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前提下,对其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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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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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