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FOF) : 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9年6月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04号)。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本 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的3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 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 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 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 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19年12 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 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的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0、代销机构(如有)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1、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 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 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 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 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 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3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1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代码:007662 3、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 该日的3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 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 金募集期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 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0、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 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 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 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 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8、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 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100.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投资者可得到99,109.90份基金份额。 9、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 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 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购。个人投资 者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4、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富国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 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 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6、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和《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15:00前受理投资者对本基 金的认购申请。 (三)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见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 →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6、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同个人投资者,请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5、 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 额限制。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 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所生利息 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 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列支,不在基金 资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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