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开 : 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7:20:38 中财网

原标题: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开 : 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年十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4

9
日证监许可
[
2019
]662
号文注册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
2019

12

2
日机构部函
[2019]
2884

文准予延期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
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
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方
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尊利
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封闭期:指本基金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
月度对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48
、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期间。每个开
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

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49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9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C
类基金份
额:指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设立日期:
2011

7

8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戴兴卓


电话:
010
-
57303969


注册资本:
6.6
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现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
COO
)、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
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经理、台湾
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
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
投创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
(PPP)
发展协会理事,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康宏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基金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
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
主管,国信证券
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
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
美国
CSI
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祝继高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
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
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
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
邦证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
(


)
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常务监事,台湾上市柜公司协会理事,
财团法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益董事,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长。



雍苹女士
,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
会理事长。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国金证券四川营销中心销售总监、人力资
源部经理,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

2017

8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

2
014

7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薪酬福
利高级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
总监、副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
学士。曾任浙江申浙汽
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
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靖
先生,
本科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硕士毕业于澳
大利亚国立大学财务管理专业。

2010

3
月至
2012

3
月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经理;
2012

3
月至
2014

4
月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经理;
2014

5
月至
2016

6
月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总监;
2016

6
月至
2016

10
月于安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副总经理;
2016

11
月至
2019

3
月于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副总经理;
2019

7
月至今于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担任总经理;
2019

8
月至今,任方
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0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添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猛
先生,
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
软件工程专业。

2010

7
月至
2012

8
月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

行担任副科级行员;
2012

9
月至
2014

9
月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事业部担任投资经理;
2014

10
月至
2016

7
月于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经理;
2016

8
月至
2019

4
月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副总监;
2019

4
月至
2019

8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
2019

8
月至今,任方正富
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0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添利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
:李长桥先生,总裁。



委员:


王瑞海
先生,
王瑞海,助理总裁

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王靖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张璞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符健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郑猛
先生,
基金
经理;


程同朦
先生,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
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
离。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徽商银行)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日期:
1997

4

4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1997]70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63



注册资本:
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551
-
65195712


传真:
0551
-
65970481


联系人:金鑫


徽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全国首家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联合
重组成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1997

4

4

注册成立。

2005

11

30
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

12

28
日正式合并安徽省内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
5
家城市商业银行,及六
安、淮南、铜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达等
7
家城市信用社。

2006

1

1
日正式对外营业。

2013

11

12
日,本行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上市。本行经安徽银监局批准持有机构编码为
B0162H234010001
的金融许可
证,并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注册证
340000000026144
号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为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截止
2018

6
月底,
徽商银行注册资本约为人民币
110.50
亿元,资产规模
9552
亿元,实现净利润
42.95
亿元。



2
、主要
人员情况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100%
的人员具有
5
年以上



金融从业经历,
100%
以上的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知识构成中,涉及
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业,能够为托管业务
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
,
所有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
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守教育,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
托管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10
月末,徽商银行累计托管规模达
6535
亿元,托管产品组合
达到
800
余支,开展项目包括公
募基金、信托、证券、基金子公司、产业基金、
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托管等。产品投资范围成功覆盖货币市场、交易所、银行
间、中金所等各大场内交易市场。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徽商银行
制定了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并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按照监管标准不断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独立的稽核监督机制,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从而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
地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托管业务的稳健发展。



针对基金托管工作开展中可能面临的多项风险,
徽商银行
围绕制度建设、
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岗责设置
、授权管理等事关基金资金风险防范的关键领
域,建立三级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
善岗责体系建设,建立授权工作机制,实施实时监视,切实做到将各项风险防
患于未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徽商银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邮编:
100037


电话:
010
-
57303803

010
-
57303850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founderff.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
010
-
57303985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30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电话: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丽

杨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4

9
日证监许可
[201
9
]662

文注册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
2019

12

2
日机构部函
[2019]
2884
号文准予延期募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尊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如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如
6
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
月度对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
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
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
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购
/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认购手续



1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3
、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
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
柜台

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4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6
)具体规则请参照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和各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



4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认购费率随认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0.60%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
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
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0.60%


9,940.36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

59.64



认购份额


9,940.36

5

/1.00

9,945.36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算的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0
元,假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

50

/1.00

100,050.00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50.00
份。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
0
个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之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
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
按时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之外

销售机构
首次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
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申购,首次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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