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50 : 南方标普中国A股大盘红利低波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7:20:41 中财网

原标题:红利50 : 南方标普中国A股大盘红利低波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绪言
................................
................................
................................
................................
...
4
二、
释义
................................
................................
................................
................................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2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29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
................................
................................
.............
30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
3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
................................
.................
4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
................................
.................
50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1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八、
风险揭示
................................
................................
................................
.....................
6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
.............................
7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3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
................................
..............................
10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1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12
二十五、
备查文

................................
................................
................................
..................
1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10

11
日证监许可〔
2019

1888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跟踪
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
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
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IOPV
计算错
误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风险评价
不一致的风险

其他风险
等等。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人
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
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
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
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
标的指数
成份股中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

A
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
标的指数
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
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
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
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
书:指《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26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
、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3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50
、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51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


62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
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成立时间:
1998

3

6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
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7

3
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1.16%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
、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
、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2%
、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1%
、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
员,江苏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
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
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
传科副科长
(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
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
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
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
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
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
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
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
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
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京大学
-
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
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
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
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
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
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
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
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
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
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
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财务
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
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经
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
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
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
理、办公室
高级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苏望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
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
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
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
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4
、基金经理


崔蕾
女士

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5

2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指数投资部研究员;
2018

11
月至今,任南方中证
500
增强基金经理;
2019

6
月至今,
任南方顶峰
TOPIX E
TF

QDII
)、大数据
300
基金经理;
2019

7
月至今,任有色金属、南
方有色金属联接、
1000ETF
、南方小康
ETF
、南方小康
ETF
联接基金经理;
2019

11
月至今,
任南方粤港澳大湾区
ETF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
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
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1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
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6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73
只。



(二)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
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
021-
68419095


传真:
021-
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 (86 21) 3135 8666


传真
: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10

11
日证监许可〔
2019

1888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股票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发售本基
金。

具体安排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
1.00元。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



1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标的指数
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
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标的指数
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
中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
、如投资人

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
)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其拥有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
0.
08
%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份额(
M



认购费率


M

50



0.
08
%


50
万≤
M

100



0.
05
%


M

1
00



每笔
500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

网下股票
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
08
%
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1+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08%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
×
1,000
×
0.08%

0.8



认购金额=
1.00
×
1,000
×
(1+0.08%)

1,000.8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0.8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认购价格


3
、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
、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工作
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6
、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
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
100,000×
0.08%=
80元


认购金额=
1.00×
100,000×
(1+0.08%)=
100,080元


净认购份额
=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份,需准备
100,08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
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万份以上
(含
10万份
)。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
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
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
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
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
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

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
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

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或长期停牌
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每日日终,发售
代理
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网下认购股
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
基金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i1..
..
ni
有效认购数量的均价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第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
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
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如投资
人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
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
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
/(
1+每股配
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
/(
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配股比例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
1+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
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
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

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
止日后的
4个工作
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
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股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
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
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
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
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
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
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