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侨银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5-1-2-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1、33、36、37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 / 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41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监会、司法部〔 2010〕33号)等有关规定,于 2018年 6月13日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5-1-2-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1、33、36、37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 / 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41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监会、司法部〔 2010〕33号)等有关规定,于 2018年 6月13日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2-2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下称“报告期”)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8]G15025040207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 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 经得到了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1-2-2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下称“报告期”)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8]G15025040207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 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 经得到了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法律意见书 5-1-2-3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继续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为36,777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89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1-2-3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继续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为36,777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89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5-1-2-4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由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 (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侨银有限设立之日计算已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及历次增资均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并办妥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侨银有限的所有资产均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 外,发行人已领取了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其生产经营符合其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保洁、 垃圾清运等市政环卫服务,属于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第 十一条规定。 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报告期内未发生 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其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变动均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 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1-2-4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由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 (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侨银有限设立之日计算已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及历次增资均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并办妥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侨银有限的所有资产均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 外,发行人已领取了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其生产经营符合其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保洁、 垃圾清运等市政环卫服务,属于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第 十一条规定。 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报告期内未发生 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其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变动均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 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5-1-2-5 7.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发行人已聘请民生证券为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辅导工作,并已通过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正 中珠江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 控制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1-2-5 7.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发行人已聘请民生证券为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辅导工作,并已通过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正 中珠江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 控制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5-1-2-6 11. 经核查发行人有关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资料,根据前述各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常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 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决策及风险防范 等作了明确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制订了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在发行人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 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1-2-6 11. 经核查发行人有关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资料,根据前述各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常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 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决策及风险防范 等作了明确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制订了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在发行人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 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5-1-2-7 1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济业务,适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其关 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53,730,632.69元、95,564,341.67元、90,745,409.25元、47,771,737.57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526,373,533.13元、862,197,603.54元、1,186,953,823.30元、 731,893,357.30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6,777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89万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 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0%; 5-1-2-7 1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济业务,适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其关 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53,730,632.69元、95,564,341.67元、90,745,409.25元、47,771,737.57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526,373,533.13元、862,197,603.54元、1,186,953,823.30元、 731,893,357.30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6,777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89万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 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0%; 法律意见书 5-1-2-8 ④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后)为2,464,594.37元,净资产为750,511,895.83元,发行人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 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 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1-2-8 ④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后)为2,464,594.37元,净资产为750,511,895.83元,发行人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 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 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法律意见书 5-1-2-9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了完整 披露,不存在需要就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体系 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东“曲水瑞盛”名称已由“曲水瑞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曲水瑞盛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5-1-2-9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了完整 披露,不存在需要就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体系 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东“曲水瑞盛”名称已由“曲水瑞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曲水瑞盛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法律意见书 5-1-2-10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2018年9月3日,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备案,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为“道路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固体废物治理;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 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沉船沉物打捞服务;造林、育林;工程环保设施施工; 机械设备租赁;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 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防虫灭鼠服务;环保设备批发;物业 管理;汽车销售;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产专用 车辆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销售;停车场经营;社区、街心公园、公 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方式与《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方式 经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业务的项目共108个,其中2018年1-6月期间共新增26个项目,具体 项目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正在运营项目的基本情况》。 5-1-2-10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2018年9月3日,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备案,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为“道路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固体废物治理;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 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沉船沉物打捞服务;造林、育林;工程环保设施施工; 机械设备租赁;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 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防虫灭鼠服务;环保设备批发;物业 管理;汽车销售;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产专用 车辆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销售;停车场经营;社区、街心公园、公 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方式与《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方式 经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业务的项目共108个,其中2018年1-6月期间共新增26个项目,具体 项目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正在运营项目的基本情况》。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主要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项目的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 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取得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城市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注册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陆域)》已续期,续期后的证件信息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备注 1 侨银环保粤建环证 IA11001从化区城市管理局 2018.07.042021.07.03 陆域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 2018年 1-6月期间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共新增 26个,发行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要求,就该等项目取得以下许可、备案及证明: (1)6个新增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持证单位项目名称证件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 1 发行人 村居市政环卫保洁、绿化 管养服务资格项目 粤建环证 IE0098 佛山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管理局 2018.06.112019.05.31 2 发行人 化州市城乡环卫市场化服 务项目 化城管字第 [2018]001号 化州市城市综合 管理局 2018.06.012023.05.31 3 发行人 茂名市河西片区环卫作业 服务项目 茂南城管环 证 003 茂名市茂南区城 市综合管理局 2018.01.012022.12.31 4 发行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乡镇环卫 作业市场化三标段 川 A08正字 第 2018I 成都市青白江区 城市管理局 2018.02.012018.12.31 5 发行人 北滘镇 2018-2021年中心 七村居和主干道环卫、绿 化、河涌养护项目(第二 部分子项 H) 粤建环证 IX0062 佛山市顺德区环 境运输和城市管 理局北滘分局 2018.02.132021.02.12 5-1-2-11 法律意见书 序号持证单位项目名称证件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 6 习水侨盈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 化 PPP项目 习环许 2018 第 02号 习水县城镇管理 局 2018.05.182021.05.18 (2)8个新增项目系广州市范围内项目,已在注册地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 手续,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无须再就单个项目办理《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该等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采购方项目名称合同期限 1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荔湾区河涌保洁项目(标段三)(重招) 2018.01.012019.12.31 2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 政府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城区道路清(保) 洁服务项目 2018.02.012021.01.31 3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明珠工业园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2018.04.122020.04.11 4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内环路、人民高架清扫保洁项目 2018.02.16起 运营 3-18个月 5 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处 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广州水 域(含流溪河)水域保洁及陆上运输服 务项目-子包六 2018.04.012019.09.30 6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 会 广州空港经济区主要市政道路及清水河 保洁服务项目 2018.03.222020.03.21 7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环境卫 生管理所 花都区天马河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2018.04.012021.03.31 8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市政 管理所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市政管理所 X271 加石路(均禾段)、 X271(均禾段)、 X264夏花公路(均禾段)、 S114广花 公路(均禾段)环卫保洁项目 2018.01.012019.12.31 (3)11个新增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确认 当地尚未开展核发或已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该等项目及证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证明单位证明内容 1 中山陵园风景区部分片 区绿化设施养护及卫生 保洁项目 中山陵园管理局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5-1-2-12 法律意见书 序号项目名称证明单位证明内容 2 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环 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茂名市电白区林头 镇人民政府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3 信宜市城区环卫作业市 场化项目 信宜市环卫园林绿 化局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 丰顺县城区(新世纪、 工业园片区)环境卫生 保洁服务招标项目 丰顺县城市综合管 理局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5 四会城区段河道水面保 洁服务项目 四会市水务局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6 阳江市阳东区城区和经 济开发区环境卫生清扫 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市 场化运营项目 阳江市阳东区环境 卫生管理所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7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街 道清扫保洁和农村垃圾 清运综合服务项目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 镇人民政府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8 滁州市南谯区区域环境 卫生整治项目 滁州市南谯区呈现 规划建设和城市管 理执法局 项目所在地已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9 紫云路等滨湖新区 70 条道路三年清扫保洁第 4包项目 合肥市包江区市容 环卫服务中心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10 宜春市垃圾分类运营服 务项目 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11 蟠龙天湖景区环卫保洁 项目 云浮市云城区城镇 综合管理和执法局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4)1个新增项目尚未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采购方项目名称项目期限 1 固始县人民政府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 合治理 PPP项目 2018.04.26-2034.04.2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项目的业务合同系于 2018年签订, 目前正在成立项目子公司负责该项目运营,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方可申请办理经营 许可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继续与项目所在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 通,按照其要求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如因未 5-1-2-13 法律意见书 5-1-2-14 取得相应的许可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对发行人 产生的经济责任,确保不会因此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经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另有81个非新增的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仍在运营,除以下项目的许可证续 期外,其他项目的许可证、备案及证明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序号持证单位项目名称证件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 1 发行人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2017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四标段) 2018005 宿州市城市管理 局 2017.06.01- 2020.05.31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 合治理PPP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尚待办理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 期末在运营的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的项目均已在发行人 注册地进行备案或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已具备取得城市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必要条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公司经营该等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运营合法合规。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业务资质 经核查,2018年1-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项目,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项目仍在运营中,该等项目已取得的 许可证或证明持续有效。 3. 其他资质、许可、认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其他开展业务所需的 资质、许可及认证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固始县城乡一体 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PPP项目”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已取得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处置服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证或证明, 5-1-2-14 取得相应的许可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对发行人 产生的经济责任,确保不会因此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经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另有81个非新增的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仍在运营,除以下项目的许可证续 期外,其他项目的许可证、备案及证明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序号持证单位项目名称证件编号核发机关有效期 1 发行人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2017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四标段) 2018005 宿州市城市管理 局 2017.06.01- 2020.05.31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 合治理PPP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尚待办理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 期末在运营的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的项目均已在发行人 注册地进行备案或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已具备取得城市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必要条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公司经营该等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运营合法合规。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业务资质 经核查,2018年1-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项目,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项目仍在运营中,该等项目已取得的 许可证或证明持续有效。 3. 其他资质、许可、认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其他开展业务所需的 资质、许可及认证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固始县城乡一体 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PPP项目”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已取得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处置服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证或证明, 法律意见书 5-1-2-1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处置服 务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 4.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银环 保自2015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银投 资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绿瀚环 境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绿固 废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德令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 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息烽县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贵州侨银自2018 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 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 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霍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 月1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 5-1-2-1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处置服 务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 4.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银环 保自2015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银投 资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绿瀚环 境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绿固 废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德令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 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息烽县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贵州侨银自2018 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 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 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霍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 月1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 法律意见书 5-1-2-16 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 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大名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 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6日,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肇 庆侨银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0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云南侨银 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年7月3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腾 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3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池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池州侨银自 2017年5月31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5-1-2-16 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 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大名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 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6日,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肇 庆侨银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0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云南侨银 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年7月3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腾 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3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池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池州侨银自 2017年5月31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法律意见书 5-1-2-17 2018年7月2日,长沙县.梨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 长沙侨兴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珠海市金湾区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 确认珠海侨港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 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 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0日,茂名市电白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 茂名电白自2017年8月4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淮北市相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淮北 侨银自2016年9月28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4日,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高州侨银自 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 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5日,张家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张家界侨 盈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2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韶关 侨盈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5-1-2-17 2018年7月2日,长沙县.梨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 长沙侨兴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珠海市金湾区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 确认珠海侨港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 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 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0日,茂名市电白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 茂名电白自2017年8月4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淮北市相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淮北 侨银自2016年9月28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4日,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高州侨银自 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 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5日,张家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张家界侨 盈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2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韶关 侨盈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法律意见书 5-1-2-18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 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习水县城镇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习水侨盈自2018 年4月9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 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 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 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名称运营单位 运营 方式 特许经营 期限 总投资额 (万元) 1 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侨绿固废BOT 28年 41,015.39 2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 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广州银利BOT 27年 47,624.04 3 习水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习水侨银BOT 30年 13,000.00 4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PPP项目习水侨盈PPP 20年 17,955.00 5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PPP 项目 发行人 BOT 16年 15,810.00 经核查,上述特许经营项目中,第1、2、4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第5 项通过竞争性磋商取得,第3项由习水农牧局通过招商引资确定发行人为运营单位, 发行人已与相关合作方签署了相应的特许经营协议,发行人取得的上述特许经营权 合法合规。 (四)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1-2-18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 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日,习水县城镇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习水侨盈自2018 年4月9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 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 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 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名称运营单位 运营 方式 特许经营 期限 总投资额 (万元) 1 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侨绿固废BOT 28年 41,015.39 2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 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广州银利BOT 27年 47,624.04 3 习水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习水侨银BOT 30年 13,000.00 4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PPP项目习水侨盈PPP 20年 17,955.00 5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PPP 项目 发行人 BOT 16年 15,810.00 经核查,上述特许经营项目中,第1、2、4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第5 项通过竞争性磋商取得,第3项由习水农牧局通过招商引资确定发行人为运营单位, 发行人已与相关合作方签署了相应的特许经营协议,发行人取得的上述特许经营权 合法合规。 (四)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法律意见书 5-1-2-19(七)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行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批准、许可 或认证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存在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签订 有关合同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 拍卖等被处以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2018年7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月2日 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2月28日 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侨绿固废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 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广州绿瀚有被广州 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月2日 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侨银投资有被广州市工商 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4日,珠海市金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该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暂未发现珠海 侨港有违法行为记录。 2018年7月9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查询安徽 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自2016年9月28日 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记录。 5-1-2-19(七)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行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批准、许可 或认证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存在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签订 有关合同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 拍卖等被处以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2018年7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月2日 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2月28日 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侨绿固废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 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广州绿瀚有被广州 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8年1月2日 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侨银投资有被广州市工商 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4日,珠海市金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该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暂未发现珠海 侨港有违法行为记录。 2018年7月9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查询安徽 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自2016年9月28日 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记录。 法律意见书 5-1-2-20 2018年7月26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查询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6年11月17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青海侨银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0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 查询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 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8年7月26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4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业 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受到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2018年6月30日,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没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6日,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 暂未发现长沙侨兴有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 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4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 年3月28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云南侨银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13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在该局业务信息系统中未发现肇庆侨 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5-1-2-20 2018年7月26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查询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6年11月17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青海侨银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0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 查询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 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8年7月26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4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业 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受到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2018年6月30日,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没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6日,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 暂未发现长沙侨兴有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 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4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 年3月28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云南侨银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13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在该局业务信息系统中未发现肇庆侨 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法律意见书 5-1-2-21 2018年7月2日,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 认自2017年5月3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 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年7月13日,茂名市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 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7年8月4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未 发现电白侨银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而被该局查处的记录。 2018年7月4日,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8年1月 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高州侨银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 的记录。 2018年7月31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银没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深市监信证[2018]002770号),确认经查询该委员会违法违规查询系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深圳侨阳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过查询该局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 启明投资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9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违法的处罚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6日,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8 年1月29日核准登记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韶关侨盈没有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5-1-2-21 2018年7月2日,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 认自2017年5月3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 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年7月13日,茂名市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 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7年8月4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未 发现电白侨银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而被该局查处的记录。 2018年7月4日,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8年1月 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高州侨银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 的记录。 2018年7月31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银没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深市监信证[2018]002770号),确认经查询该委员会违法违规查询系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深圳侨阳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过查询该局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 启明投资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9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违法的处罚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6日,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8 年1月29日核准登记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韶关侨盈没有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法律意见书 5-1-2-22 2018年8月3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该局信息系统查询,自2018年3月2日成都侨银自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至 《证明》开具日期间,未查询到对成都侨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18年7月3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4月9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 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8年7月25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2018年4月18日至《证明》 开具日期间,沈阳侨银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8年7月25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2018年5月31日至《证明》 开具日期间,沈阳钧侨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8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年6月1日成立至《证明》开具日期间,乌鲁木齐泊乐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 规,该局未对乌鲁木齐泊乐进行过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2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8年1 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在安徽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安徽侨 银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 询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 现广州银利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3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 年9月13日至2018年7月3日,昆明侨腾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5-1-2-22 2018年8月3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该局信息系统查询,自2018年3月2日成都侨银自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至 《证明》开具日期间,未查询到对成都侨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18年7月3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2018年4月9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 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8年7月25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2018年4月18日至《证明》 开具日期间,沈阳侨银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8年7月25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2018年5月31日至《证明》 开具日期间,沈阳钧侨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8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年6月1日成立至《证明》开具日期间,乌鲁木齐泊乐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 规,该局未对乌鲁木齐泊乐进行过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2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8年1 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在安徽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安徽侨 银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 询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 现广州银利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年7月3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 年9月13日至2018年7月3日,昆明侨腾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法律意见书 5-1-2-23 2018年7月3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 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昆明侨飞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 询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 启明供应链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 行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赣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赣州侨银”)、项城市 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项城侨银”),新设立控股子公司峡江侨银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峡江侨银”)、永丰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丰侨银”), 新设立化州分公司、南谯分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同时,发行人注销控股子公司 安徽侨银,注销分公司上饶分公司、高明分公司、江山分公司。发行人新设子公司、 分公司及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与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设立的子公司 1. 赣州侨银 赣州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设立,现 持有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MA382TXF2H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赣州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赣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蓝天.华景”D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易祥安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5-1-2-23 2018年7月3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 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昆明侨飞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 询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 启明供应链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 行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赣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赣州侨银”)、项城市 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项城侨银”),新设立控股子公司峡江侨银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峡江侨银”)、永丰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丰侨银”), 新设立化州分公司、南谯分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同时,发行人注销控股子公司 安徽侨银,注销分公司上饶分公司、高明分公司、江山分公司。发行人新设子公司、 分公司及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与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设立的子公司 1. 赣州侨银 赣州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设立,现 持有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MA382TXF2H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赣州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赣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蓝天.华景”D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易祥安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律意见书 项目内容 实收资本:人民币 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凭有 效许可证经营):土壤修复处理;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 保洁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施工; 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环保设备批发;停车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18年 8月 10日 营业期限: 2018年 8月 10日至长期 经核查,赣州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项城侨银 项城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8年 9月 25日在河南省项城市设立, 现持有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年 9月 2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 1681MA45RJ7E7G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项城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项城市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河南省项城市怡人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谢文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0万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 市政设备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船沉物打捞服务;造林、育林;机械设 5-1-2-24 法律意见书 项目内容 备租赁;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防 虫灭鼠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社区、街心公园、公园运动场 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 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 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保 洁;桥梁、外墙的清洁、粉刷;城市小广告清除。 成立日期: 2018年 9月 25日 营业期限: 2018年 9月 25日至长期 经核查,项城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峡江侨银 峡江侨银于 2018年 7月 23日在江西省吉安市设立,现持有峡江县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于 2018年 7月 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23MA381 RMD5Y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峡江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峡江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城市今典 4栋-2号 法定代表人:易祥安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5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电设备安 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设备批发;公 厕保洁服务;土壤修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园林绿化 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工程环保设 5-1-2-25 法律意见书 5-1-2-26 项目内容 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经核查,峡江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持股比例 1 侨银环保 300.00万元 60.00% 2 江西航耀投资有限公司 200.00万元 40.00% 合计500.00万元 100.00% 成立日期: 2018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8年7月23日至长期 经核查,峡江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 永丰侨银 永丰侨银于2018年7月23日在江西省吉安市设立,现持有永丰县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25MA381 QHD0E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永丰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永丰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迎宾苑B幢单元14-13号 法定代表人:易祥安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 5-1-2-26 项目内容 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经核查,峡江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持股比例 1 侨银环保 300.00万元 60.00% 2 江西航耀投资有限公司 200.00万元 40.00% 合计500.00万元 100.00% 成立日期: 2018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8年7月23日至长期 经核查,峡江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 永丰侨银 永丰侨银于2018年7月23日在江西省吉安市设立,现持有永丰县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25MA381 QHD0E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永丰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永丰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迎宾苑B幢单元14-13号 法定代表人:易祥安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