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指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2月)
原标题:恒指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2月)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 25日证监许可【2015】2748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7年4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877号)。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指数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10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 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7 五、基金业绩 ........................................................................................................................................................ 26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合同的存续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2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一、基金的资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71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3 十八、境外托管人 ............................................................................................................................................... 78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1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8、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 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9、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20、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4、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5、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沪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50、港股通交易日: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5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以及未来经履行适当的变更程序后确定的其他指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衍生品投 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 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 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香港)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香港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香港)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 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香港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权利。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 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 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 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 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 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 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 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 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 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3.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该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是将基金资产 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即不考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影 响。在人民币兑港币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投资人实际感受到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 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4. 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5. 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6.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 (1)本基金可以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 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同时,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 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在极端情况下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但在极端情况下(如为应对巨额赎回时),可能存在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7.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 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策略是按照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将优先使用港股通渠道 投资指数成份股,在港股通额度不足或因港股通机制问题导致部分指数成份股标的无法投资 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自有的QDII额度投资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 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 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5%(以港元资产计价)。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第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2)、(5)、(6)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 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 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 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 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 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 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 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 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 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 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 月22日复核了本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684,435.15 89.28 其中:普通股 15,684,435.15 89.28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95,861.99 7.38 8 其他资产 587,557.30 3.34 9 合计 17,567,854.44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15,684,435.15元,占期末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94.17%。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5,684,435.15 94.17 合计 15,684,435.15 94.17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医疗保健 216,264.41 1.30 信息技术 165,002.22 0.99 消费者非必需品 636,539.57 3.82 消费者常用品 431,380.86 2.59 能源 919,367.85 5.52 金融 7,677,822.02 46.10 基础材料 - 0.00 公用事业 817,857.90 4.91 工业 788,017.02 4.73 房地产 1,640,101.88 9.85 电信服务 2,392,081.42 14.36 合计 15,684,435.15 94.17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IA GROUP LTD 友邦 保险 1299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3,600 1,749,027.98 10.50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5,100 1,581,857.39 9.50 3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 控股 5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7,200 1,550,453.53 9.31 4 CHINA CONSTRUCTION BANK-H 建设 银行 939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34,000 1,385,306.16 8.32 5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H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1,000 907,633.19 5.45 6 BANK OF CHINA LTD-H 中国 银行 398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67,000 775,068.43 4.65 7 CHINA MOBILE LTD 中国 移动 941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1,500 719,759.80 4.32 8 HONG KONG EXCHANGES & CLEAR 香港 交易 所 38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200 533,742.50 3.20 9 CNOOC LTD 中国 海洋 石油 883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4,000 399,576.76 2.40 10 CK HUTCHISON HOLDINGS LTD 长和 1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5,500 372,536.01 2.2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无。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无。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50,235.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9,989.55 3 应收股利 85,123.13 4 应收利息 264.50 5 应收申购款 1,945.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7,557.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来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8. 10-2017.12.31 4.80% 0.62% 7.41% 0.78% -2.61% -0.16% 2018.01.01-2018.12.31 -9.73% 1.18% -12.88% 1.22% 3.15% -0.04% 2019.01.01-2019.06.30 10.36% 0.96% 9.93% 0.93% 0.43% 0.03% 2017.8.10-2019.06.30 4.40% 1.04% 2.86% 1.06% 1.54%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 比较: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翟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深圳市建材集团、君安证券、新华信 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任职,2017年8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机构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私募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 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2013年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 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 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 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三) 基金经理 冉凌浩: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6年。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国信证 券研究部,任研究员。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 2005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金融工程师、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 助理。2011年8月26日起任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13日起任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日起任大成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起任大成海外中国机 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8月10日起任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3月20日起任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四)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6名。名单如下: 温智敏,公司副总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黎新平,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 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绍,基金经理,期货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 凌浩,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钟玉,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由3名成员组成,名单如下:黎新平,基金经理,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苏秉毅,基金经理,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冉凌浩,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七)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