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纳指100 :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0:10:51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纳指100 :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3日证监许可【
2014】
656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4年
11月
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美
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
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13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
公告日期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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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业绩
........................................................................................................................................
22
六、基金管理人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基金的资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3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61
十六、基金托管人
................................................................................................................................
62
十七、境外托管人
................................................................................................................................
64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6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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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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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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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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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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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标的指数:指纳斯达克
100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美国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标的指数
行业集中度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
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美国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政府管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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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
/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政治风险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美国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美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纳斯达克
100指数基金
的权利。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是标的
指数提供商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
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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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4.标的指数行业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纳斯达克
100指数成份股行业分布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信息技
术、可选消费和医疗保险三个行业。指数表现受上述三个行业,尤其是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
司股价走势影响较大。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7.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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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跟踪
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
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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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
(包括
股票和债券
)。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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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跟踪
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
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跟踪标
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以
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
10%;
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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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
上市交易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
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
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
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
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
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
生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
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以美元资
产计价)。


(四)业绩比较基准

纳斯达克
100价格指数


TheNASDAQ
OMX
Group,Inc.及其附属机构(
NASDAQ
OMX及其附属机构合称为“公
司”)未发起、支持、销售或推介本基金。该公司并未审核本基金的合法性或适用性、与本
基金有关的表述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该公司未就证券投资、投资本基金或纳斯达
克100.指数跟踪证券市场总体表现的能力,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作出明示或暗示
的陈述或保证。该公司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方)间的关系仅在于许可使用注册
商标
NASDAQ.、OMX.、NASDAQ
OMX.、NASDAQ-100.及NASDAQ-100指数
.,和该公
司的特定商号,以及使用由
NASDAQ
OMX不考虑被许可方或本基金而确定、构建和计算的
NASDAQ-100指数
.。NASQAD
OMX在确定、构建和计算
NASDAQ-100指数
.时无须考虑被
许可方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该公司不负责并且未参与确定本基金发售的时间、发售
价格或发售规模,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将本基金转换为现金的计算方法。该公司对本基金的
管理、销售和交易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不保证
NASDAQ-100指数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准确性及
/或数据计算的连续性。该
公司未就被许可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
NASDAQ-100指数
.或其中任
何数据的结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该公司未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且明示不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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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NASDAQ-100指数
.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适销性和适当性作出保证。在不
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能,该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的利润或特定
的、偶然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未来,如果纳斯达克
100指数的提供商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
是指数提供商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
及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
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
资于以纳斯达克
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

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
(2)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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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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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
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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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证券交易


1.券商的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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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度及保密
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针对本基金需要能及时、定期、全面地提供各方面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5)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交易执行能力;
(6)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后台清算执行能力;
(7)能够提供本基金运作、管理所需的其他服务。

2.券商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
券交易佣金的
30%”的规定。


对券商服务的评价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交易服务能力:包括券商所能够提供的交易方式、所能覆盖的交易市场范围及在
该交易市场的交易执行能力、交易前后的交易执行分析评价能力等;
(2)交易执行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格、数量是否符合指令要求;交易成本最小
化、交易回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公平交易安排以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研究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研究资源及路演服务等质量;
(4)清算协作表现:包括清算、交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其他协作评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每季度对券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配基金在各
家券商的交易量。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
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年
5月
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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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246,937,778.18
92.44
其中:普通股
246,937,778.18
92.44
优先股
--
存托凭证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6货币市场工具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7,566,365.14
6.58
8其他资产
2,632,356.38
0.99
9合计
267,136,499.70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246,937,778.18
93.83
合计
246,937,778.18
93.8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信息技术
109,049,993.51
41.44
消费者非必需品
41,221,932.71
15.66
医疗保健
20,589,875.14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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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常用品
14,919,995.51
5.67
电信服务
53,624,110.88
20.38
工业
5,927,665.50
2.25
公用事业
899,292.32
0.34
金融
704,912.61
0.27
房地产
0.00
0.00
基础材料
0.00
0.00
能源
0
0.00
合计
246,937,778.18
93.8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
证券代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31,950
25,373,060.23
9.64
2
APPLE
INC苹果公司
AAPL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19,637
25,116,279.22
9.54
3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

AMZN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2,045
24,520,940.86
9.32
4
ALPHABET
INC-CL
C
Alphabet
公司
GOOG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1,465
11,574,207.43
4.40
5
FACEBOOK
INC-CLASS
A
Facebook
公司
FB
UQ
纳斯
达克
美国
10,028
11,255,498.55
4.2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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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交易

6
ALPHABET
INC-CL
A
Alphabet
公司
GOOGL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1,233
9,771,018.01
3.71
7
INTEL
CORP英特尔
INTC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20,783
7,514,903.15
2.86
8
CISCO
SYSTEMS
INC
思科
CSCO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20,344
7,395,891.63
2.81
9
COMCAST
CORP-CLASS
A
康卡斯特
CMCSA
UQ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20,873
5,619,122.85
2.14
纳斯
10
PEPSICO
INC百事可乐
PEP
UQ
达克
证券
交易
美国
6,492
5,357,136.24
2.0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额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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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45,965.43
4应收利息
1,604.51
5应收申购款
2,381,859.62
6其他应收款
-
7待摊费用
202,926.82
8其他
-
9合计
2,632,356.3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指数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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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

2014.11.13-2014.12.31
-0.60%
0.22%
0.97%
0.89%
-1.57%
-0.67%
2015.01.01-2015.12.31
16.30%
1.12%
8.43%
1.17%
7.87%
-0.05%
2016.01.01-2016.12.31
8.13%
0.96%
5.89%
1.02%
2.24%
-0.06%
2017.01.01—2017.12.31
20.96%
0.67%
31.52%
0.66%
-10.56%
0.01%
2018.01.01—2018.12.31
3.90%
1.44%
-1.04%
1.44%
4.94%
0.00%
2019.01.01—2019.03.31
13.24%
1.10%
16.57%
1.15%
-3.33%
-0.05%
2014.11.13-2019.03.31
77.90%
1.07%
75.88%
1.10%
2.02%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
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
11月
13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美元计价,不包含人民币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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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设立日期:
1999年
4月
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
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
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
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
11月
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翟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深圳市建材集团、君安证券、新华信
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任职,2017年
8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机构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私募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19年
11月
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
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
12月至
2019年
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至
2019年
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
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
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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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
6月至
2008年
5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7月至
2011年
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11年
8月至
2018年
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

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
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
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
2000
年至
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
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
7月至
2013年
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2013年
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
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
2016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MANAGEMENT)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
7月至
1994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
5月至
1998年
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
2月至
2001年
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
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6月至
2008年
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
8月至
2016

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
2月至
2016

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
6月至
2014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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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
1月至
2015年
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
1月至
2017年
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2014

3月至
2018年
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
2017年
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
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
9月至
2003年
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
9月至
2006年
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
4月至
2010年
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
5月至
2011年
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
9月至
2016年
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
8月至
2008年
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
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
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
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
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
1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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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9年
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
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
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冉凌浩: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6年。

2003年
4月至
2004年
6月就职于国信证
券研究部,任研究员。

2004年
6月至
2005年
9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

2005年
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金融工程师、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
助理。

2011年
8月
26日起任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1月
13日起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
2日起任大成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基金
(QDII-LOF)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
29日起任大成海外中国机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7年
8月
10日起任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20日起任大成中华沪深港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由
3名成员组成,名单如下:黎新平,基金经理,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苏秉毅,基金经理,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冉凌浩,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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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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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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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经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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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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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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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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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