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天添宝 : 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0:10:52 中财网

原标题:上投天添宝 : 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23号文
核准日期:
[2014年
6月
23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为了更好地向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将提供给为
投资人提供前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8.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2月
16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
金业绩的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9月
30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2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5
八、基金的投资..........................................................................................................34
九、基金的业绩..........................................................................................................47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六、风险揭示..........................................................................................................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104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天添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
2004年
5月
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
8月
12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
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年
6月
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年
4月
29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年
6月
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
3月
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年
3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7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Richard Titherington
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和经济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新兴市场股票投资部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新兴市场及亚太股票组别投资总监。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8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


曾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

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9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及
51信用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
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10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
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

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

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11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
行副行长、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晨波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荷兰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高级交易员,星展
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经理,比利时富通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联席董事,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监。2009年
5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
经理,2009年
9月起任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8月至
2018

10月担任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11月起担任
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至
2017年
8月担任上投
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鞠婷女士,1997年
7月至
2001年
5月在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支行担任助理经
济师,2006年
3月至
2014年
10月在瑞穗银行总行担任总经理助理,自
2014年
10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我公司货币市场投资部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
7月至
2018年
10月担任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和
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为王亚南先生,任职日期为
2014年
11月
25日至
2015年
12

11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黄栋,量化投
资部总监兼高级基金经理;张军,投资董事、国际投资部总监、投资绩效评估总
监兼高级基金经理;朱晓龙,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圆明,绝对收益投资部
总监兼基金经理;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孟晨波,总经理助

12


理/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任翔,固收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钟维伦,资深投资经理;刘凌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
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孟鸣,基金经理兼资深投资组合经理;叶承焘,
投资经理;陈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3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6)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14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15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16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年度,集团
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
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
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
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
协会
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17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
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
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
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18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
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
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19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31日):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 www.stock.pingan.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1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22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咨询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15)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9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
客户服务电话:021-52002353
公司网址:
http://www.jpmorganchina.com.cn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3


网站:
www.1234567.com.cn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24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
金募集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23号文),自
2014年
11月
17日起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
2014年
11月
21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696,344,938.3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96,344,938.37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9,852.6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9,852.61
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11月
25日
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25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26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含
T+1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投资者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基金投资
者首次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每次人民币
1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投资者每次赎回
A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份,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
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投资者每次赎回
B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

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份,应一次性
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
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27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工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4.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元。

5、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28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届时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执行或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29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0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31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类型的转换

本基金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升降级方式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
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购、申购、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余额达到
500万份的,即由
A类持有人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
B类持有人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使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万份,即由
B类持有人降为
A类。A、B两类基金份额
的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
A、B两类基金份额收益率不
同,其它的权益均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33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可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对各类

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础上,力争为

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

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
资金供给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对未来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并依此确定
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
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
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
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期限资产间进行动态调整。


34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
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
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品种的具体资产配置比
例。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通过
分析各个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等因
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本基金将优先
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
级等级较高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6、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债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保证基金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以期提高基金收益。



7、现金流管理策略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
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
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
/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35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
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提前公
告。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36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37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
上除第(1)、(8)、(12)、(13)条以外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
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
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8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
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39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回购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存续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40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而遵守严格的
货币基金国际评级标准将有助于进一步控制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固定收益投资
149,463,418.60 37.82
其中:债券
149,463,418.60 37.82
资产支持证券
--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1,600,137.40 25.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41


3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2,377,013.25 30.96
4其他资产
21,776,894.17 5.51
5合计
395,217,463.42 100.00

1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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