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沪市 : 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500沪市 : 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0 五、基金的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2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1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4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18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8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三、基金的托管 .............................................................................................................................34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34 十五、基金的投资 .............................................................................................................................35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42 十七、基金的财产 .............................................................................................................................42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43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46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48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二十四、违约责任 .............................................................................................................................5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6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60 第 1页 一、前言 (一)订立《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第 2页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3页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11年 6月 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即指经依法募集的,以 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 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 下简称 “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 接基金;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 第 4页 登记结算机构: 投资者: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募集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存续期: 工作日: 认购: 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 购; 第 5页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 赎回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指中证 500沪市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 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 量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 第 6页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 更登记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 “A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 “基金账户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7页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指公历日; 月: T日: 指公历月;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 8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中证 500沪市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沪市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500沪市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沪市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 9页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或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 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 10页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现金或股票。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 人提前结束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 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第 11页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6个月。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 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 12页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 13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中证 500沪市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 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 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销售业务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代销机构的名单,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 第 14页 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第 15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 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16页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 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第 17页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许可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18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 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 19页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第 20页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对 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第 21页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 22页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支付或交付 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第 23页 (20)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或交付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 24页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合法授权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其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 金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基金份额和本 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联 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 25页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增加的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第 26页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第 27页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身份证明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下同)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连续 2次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第 28页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第 29页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 2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第 30页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 31页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按《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第 32页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第 33页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中证 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 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第 34页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登记结算机构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并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 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含中 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第 35页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权 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中证 500沪市指数为原则,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为投 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透明且成本较低的标的指数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 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进一步扩大。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 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决 第 36页 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 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实现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 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 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 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 第 37页 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 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根据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 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 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 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 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 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 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1)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 及交易策略。 2)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 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3)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分析由于组 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 第 38页 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7)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进行组合 调整计算,进而制定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内容与策略。 (8)以 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权重、次日参考开盘价为基础,考虑 T日将会发生的 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 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 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 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成份股变更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 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第 39页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沪市指数(代码: 000802)。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沪市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500沪市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沪市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的指数更换后,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第(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基金管 第 40页 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 6)、( 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 第 41页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第 42页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