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积极成长混合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大成积极成长混合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的沿革 ................................................................................................................................7 五、基金的存续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1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8 十一、基金的托管 ...........................................................................................................................29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29 十三、基金的销售 ...........................................................................................................................30 十四、基金的投资 ...........................................................................................................................3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37 十六、基金财产 ...............................................................................................................................37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3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41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二十三、违约责任 ...........................................................................................................................4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0 二十六、业务规则 ...........................................................................................................................50 二十七、其他 ..................................................................................................................................51 二十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1 1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的 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本基金 ”)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 2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业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景业基金指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一 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 值等内容的信息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转型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 名为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根 据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 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 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业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4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指自《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积 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个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即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 员单位 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 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5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开放日 T日 T+n日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基金份额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业基金 转型而来。 (一)景业基金 景业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 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 基金字 [2000]21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0]32号)和《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0]6号), 由大连农信基金、宁波金穗基金、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沈阳农信受益债券、郑州豫源基金和 天津创业基金等 6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景业基金的发起人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是中国农业银行。合并后,景业基金 基金规模为 372,874,343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 10年( 1992年 4月 1日至 2002 年 4月 1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1]27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 [2001]201号文审核批准,景业基金于 2001年 12 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份额总数为 372,874,343份,上市流通的份额为 369,145,600份基金份额。 景业基金于 2002年 3月 4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 372,874,343份基金份额扩募至 5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延长 5年至 2007年 3月 30日。 2006年 12月 11日,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 7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景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 12月 27日 证监基金字 [2006]263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起,《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限,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中 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二)原投资基金 1、大连农信基金 大连农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 [1992]第 212号文批准,于 1992 年 5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募集资金 3000万元组建,并于 1992年 5月 29日成立。基金 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 司,基金存续期限为 10年。 1992年 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金字 [1992]361 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期限变更为无期限。 1993年 6月,大连农信基金实施了十送一的 分红方案,其基金单位总规模达到 3300万份。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和大连证券交易 中心批准,大连农信基金于 1992年 10月 27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1996年,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银非银字 [1996]814号文批准,大连农信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具体运作委托该 公司大连农信基金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 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大连农信基金从 1999年 9月开始,积极对基金财产予以变现,至 2000年 4月 20日,基金财产已完全变现。 1999年 12月 24日,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对包括大 连农信基金在内的七只投资基金进行技术性停盘。 2000年 5月 28日,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 批准并经大连农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大连农信基金从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大连 农信基金于 2002年 4月 1日终止。 2、宁波金穗基金 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2年 1月 发起募集第一期受益证券 1000万元, 1992年 7月发起募集第二期受益证券 1034.2万元,存 续期限都为 10年。 1994年 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 [1994]31号文批准,将上 述一、二期受益证券改造为金穗投资基金,期限为八年,基金总规模在通过送配后达到 7000 8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万个基金单位,每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发行价 1.04元。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市证券登记中心。宁 波金穗基金于 1994年 5月 18日成立并获准在宁波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经中国人民银行 宁波市分行批准,该基金于 1995年中期实施每百个基金单位派送四个基金单位的分红方案, 基金总规模达到 7280万份基金单位。 因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6年底撤消,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甬银复字 [1996]291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办 发[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 宁波金穗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 2000年 6月 1日,经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宁波金穗 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宁波金穗基金从宁波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宁波金穗基金于 2002 年 4月 1日终止。 3、浙江农信受益证券 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 [1992]297号文批准,由原中国 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专项信托受益证券,专门用于钱江啤酒 厂技改项目,发行总份额为 2000万份,每基金单位一元,期限 3年( 1992年 6月-1995年 6月)。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 1992年 6月 15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 信托投资公司。 1993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 [1993]619号文批准,浙江 农信受益证券的期限调整为 10年( 1992年 6月-2002年 6月)。 1993年 12月,中国人民 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 [1993]635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在浙江省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 易。 1996年底根据国家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 资公司依法撤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 [1997]461号文批准浙江农信受益证券的 管理人由原农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 行作为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托管人身份不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 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浙江农信受益证券进行了清理规范。 2000年 5月 30日,经浙江省 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并经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从浙江省 证券交易中心摘牌。浙江农信受益证券于 2002年 4月 1日终止。 4、沈阳农信受益债券 沈阳农信受益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 [1992]56号文批准,由原中国 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2年 4月发行信托投资受益债券募集资金 3000万元组 建,于 1992年 4月 1日成立。期限为五年,管理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 1992年 6月 29日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获准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1994年 3月 7日与 9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 1992年 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 债券存续期调整为 15年( 1992年 4月 1日-2007年 12月 31日)。经 1992年、 1993年分 别按 10%、17%送股,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规模增加至 3861万元。 1997年因原中国农业银行 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解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农信受益债券管理人变更 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 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沈阳农信受益债券进行了清理规范。 2000年 6月 20日,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批准并经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从上海证券交 易所摘牌。沈阳农信受益债券于 2002年 4月 1日终止。 5、郑州豫源基金 郑州投资基金是经郑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郑体改字 [1992]第 135号文批准,于 1993 年 6月由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 1620万元组建,于 1993年 6月 30 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五年( 1993年 6月 30日-1998年 6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为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 1994年,经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 1994] 121号文批准,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南方证券公司、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 郑州市证券公司(现黄河证券)共同发起组建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豫源基 金,南方证券公司为控股股东。新的基金管理人于 1994年底正式接管豫源基金。 1997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豫源基金延期议案,即豫源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 2003年 6月 30日存续期满。 2000年 7月 27日,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存续期调整议案,将基金存续期调整为 1993年 6月 30日至 2002年 4月 1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32号《关于河南省郑州豫源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 复》的文件精神,郑州豫源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郑州豫源基金于 2002年 4月 1日终止。 6、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 [1992]179号文件批 准,于 1992年 12月由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资金 1亿元组建,于 1992年 12 月 31日成立。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不定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天津信盈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其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 性投资。 1993年 1月 28日,创业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1999]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方案的通 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6号《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 的文件精神,创业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 2000年 5月 30日,经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批准和创 业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从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摘牌。天津创 10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业基金于 2002年 4月 1日终止。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 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代销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赎回,具体办理 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1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 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个月。暂停期 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12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申购。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 1-5 项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 /减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13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 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公告。 采用销售服务费模式,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无须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而是按照 一定的费率从基金财产中按日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 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销售服务费 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相关年度报告应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项 说明。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 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 施。 7、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 2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14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或( 2)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损害;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15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 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16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业务,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 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7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基 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 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8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2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19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20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 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负责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 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21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11)《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交纳基金申购款项等,并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终止基金合同;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 22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 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23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公布 24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 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 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 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5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 26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 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 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四)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8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结算和交收等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友好协商、 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注册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理改进,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9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注册登记机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友好协商、积极配合,支持和鼓励基金销售模式 的不断改进和交易手段的不断完善。 30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 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 A股中成长性 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固定收 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 0-20%,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 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 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变化率、固定资产投资趋势、 A股市场平均 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真实汇率、外贸顺差、消费者价格指数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