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阳领先混合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7:40:49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景阳领先混合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的沿革
................................................................................................................................9
五、基金的存续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十、基金的托管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5
十二、基金的投资
...........................................................................................................................37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44
十四、基金的财产
...........................................................................................................................4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二十一、违约责任
...........................................................................................................................63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6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64
二十四、其他事项
...........................................................................................................................64


-2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本基金
”)的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

-3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
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
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5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
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4、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
“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
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2、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个月。



43、存续期:指自《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景阳
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日: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8、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7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
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
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56、元:指人民币元。



57、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8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料概要》及其更新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
规定,由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
基金扩募、更名而来。


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系经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湘银金管
(1992)89号文、湘银函(
1992)74号文批准,由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
起设立的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

1993年
12月,经湘银函(1993)
270号文批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更名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信托受益基金,简称
“湘国信基金
”。1996年湘银发(
1996)354号文《关
于请求确认并批准湘国信基金上市的报告》确认湘国信基金的规模为
2亿份基金
份额,并于
1997年
8月
29日开始在广东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基金管理

-9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为湖南国信基金管理部,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

1999

4月,湘国信基金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
求开始清理规范。

1999年
8月
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24号文《关
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湘国信基金进行规
范、移交,并在规范移交后,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年
9月
2日召开的湘国信基金第二次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基金更名、资
产置换、调整存续期、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信托契约、摘牌
以及申请上市等决议。清理规范中,发起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湘国信基
金资产中的实业资产全部等额置换为现金资产,使基金资产全部变为国内上市公

A种股票和货币资产等高流动性资产;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阳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原基金
发起人,持有
3%的基金份额。在规范过程中,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持
有的原基金
2.5%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9年
9月
6日,
经南证交(
1999)4号文同意,终止了场外柜台交易。


根据湘国信基金
1999年
9月
2日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9)32号文《关于同意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
准,湘国信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
5年至
2007年
12月
31日,于
1999年
10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
1999年
11月
11日扩募至
10亿份基金份额,于
1999年
11月
17日基金名称变更为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



2007年
11月
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年
11月
28日证监基金字(
2007)324号文核准,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上市,终止上市日为
2007年
12月
11日,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10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
关程序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酌情增
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
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结束后
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
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12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
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金额或者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13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对以上
1-6项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
/
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
关公告。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的部分,应
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
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
收费、销售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
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


-14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5)、(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或通知。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5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无法支付赎
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
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
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16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或(
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
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7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业务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等。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
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18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
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19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
费、赎回费、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0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22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23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4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25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终止基金合同;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26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定期或不
定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27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8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地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
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

-29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30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31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可
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
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2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记票、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32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33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以上表
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四)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以上表

-34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结算和交收等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35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
构友好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注册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
理改进,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
和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36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企业盈利持续上升以及人民币稳定升值的背景下,形
成了一批代表我国新兴经济体特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先上市公司。本基金将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此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分享中国经济
高速成长果实,获取超额收益。



2、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国内外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阶段性不断调整股票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市盈率比较、我国
GDP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
度、股市和债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以及利率水平,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主
要因素。


-37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
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
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
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能够充分从中国经济高速成长中获益的领先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对象。基金投资团队将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①高速增长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与消费升级、金融深
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及其上游行业将从中充分获益,并持续保持较高的
增长速度,而此类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将是行业发展中的主要受
益者。因此,过去
2年其所在行业销售额增长速度高于
GDP增速,且过去
3年
在全行业市场占有率居于前列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关注。


②资源优势领先的上市公司
长期来看,中国仍将作为制造业大国参与国际竞争,对自然资源将保持较大
需求。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销售等具有垄
断优势的上市公司将会长期获益。


③在获益于人民币升值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长期趋势,将导致消费需求
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直接带动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④外延扩张能力领先的上市公司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在
此过程中,重组和购并将是我国上市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
有助于显著提升其未来盈利能力。因此,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且
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

-38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年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也将进入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3)实地调研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
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
性。基金投资团队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
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
税务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估值比较
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本基金将根据备选股票池中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
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
P/E)、市净率(
P/B)和折现现金流(
DCF)等
估值方法,通过估值比较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做进一步筛选。估值比较将主要从
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
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


(5)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估值比较的排序结果,选择
估值比较结果最优的上市公司,建立买入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
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
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投资团队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使其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潜力。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
基于收益的要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
积极的策略,以期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
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
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属配置上,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
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
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5、其他投资策略

-39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
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
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依法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用于
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增加收益。


(四)投资组合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