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纯债 : 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7:51:35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纯债 : 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9年12 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4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
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当宏观经济出现较大的波动或单个证券发
生风险时,基金的份额面值可能与“影子定价”之间存在较大偏离,基金为保持
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带来损失。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
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
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
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
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
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
到期日的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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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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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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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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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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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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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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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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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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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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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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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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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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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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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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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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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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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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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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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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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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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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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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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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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聚享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聚享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聚享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聚享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民生加银聚享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民生加银聚享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民生加银聚享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4、封闭期:
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39个月月度
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
39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



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

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日
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
2008年
11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专户理财三部、专户理财四部、资产配置部、战略
发展与产品部、专户
产品管理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
机构四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
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纪检监察室。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9

09

30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53
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智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睿通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康宁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债
1
-
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聚益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添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鑫三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持续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焕南先生
: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
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9

3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
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
监管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
部)综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
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
员(副局级)。

2017

7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 Brown
先生:董事,学士。历任
Price Waterhouse
审计师、高级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
JP Morgan EMEA

JP Morgan
资产管理的首席执
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
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
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
CEO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
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
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钟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后。历任江南大学商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曾在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5
年至今兼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市跨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
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入选者。

2008
年共同创立金融智库
中国金融四十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
10
年企业经营管理
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
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
诚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及投资银行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部门负责人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

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

2015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2012
年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资产配
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2012

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
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
/
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
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
/
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
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党委办公室
/
办公室副主任。

2016

6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CPA,中国准精算师,13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上海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研究员、宏观分析师、债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副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副总监。

2018年8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自2018年9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聚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8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
11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9月至
2019年11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担任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11名
成员组成。由于善辉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
监;李操纲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
理;吴鹏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
部总监;陆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固
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何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ETF与指数投资部(筹)负责人;蔡晓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孙伟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副总监;
李宁宁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刘霄汉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
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
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
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00万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年
2月
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
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
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
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
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
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8年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4686只,全
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28381.7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
部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
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
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
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9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2748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1、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月度对日
(包括该日)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月度对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
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封闭期
的运作: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情况等对下一封闭期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的,
提前公告。如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在该封闭期最后一日日终,
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划至投资人账户。同时,为避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
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
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
开放期前
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
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
投资人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交易申请将予以拒绝。

对于
留存的基金份额,
将自动赎回,
且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
公告日后
规定
时限
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
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
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
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
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本基金暂停封闭期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
的安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下一封闭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并暂停更新招募说
明书。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
披露。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9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
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
录。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0.06%


100万元
≤M<
200万元


0.03%


200万元
≤M<
500万元


0.01%


M≥500万元


每笔
500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0.60%


100万元
≤M<
200万元


0.30%


200万元
≤M<
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
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
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
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定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0.60%)/(1+0.60%)= 596.42(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596.42=99,403.58(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即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99,413.58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
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9日,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
购费),基金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
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最低10元的限额规定;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