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月月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8:05:35 中财网

原标题:大成月月盈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32
十二、基金的销售
.............................................................................................................................32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2
十四、基金的投资
.............................................................................................................................33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40
十六、基金的财产
.............................................................................................................................40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4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4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5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4
二十四、违约责任
.............................................................................................................................5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5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58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58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2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14年
7月
7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4年
8月
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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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起始日,原《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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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指
“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大
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一系列变更事项
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运作期起始日: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
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指每份基金份额从其运作期起始日至到期日的一段时间,在
该段时间内,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
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
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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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日:
开放日:
摊余成本法:
开放日:
摊余成本法: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额分类:

A类基金份额: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指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
的年收益率;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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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基金份额:指按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渠道或销售方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份额
类别;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
额。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升级;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
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降级;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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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该份基金份额。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
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
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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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
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11月
6日出具的《关
于同意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12〕1466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
11月
20日至
2012年
11月
27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11月
29日生效。



2014年
8月
7日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
的议案》,同意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等条款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
基于该等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
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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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

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
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申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该赎回或转换份额所适用的未来最近运作期到期日的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12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应在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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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14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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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
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16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
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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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
额于
T+2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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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9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0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21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22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3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4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在不改变本基金运作方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类别进行调整;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25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26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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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28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29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0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公告并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公告并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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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32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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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
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
合分析,决定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保持组合的合理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
4类,3个月以下、3-6个月、6-9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
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组合。具体来
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信用债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程中
会结合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
方面的投资价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合理性,选
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以内的债券,并
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34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
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
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
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5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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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
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4)、(8)项第
3)条、(11)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
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债券正回购)

37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8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发债主体基本面研究和信用利差分析。

(十)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市场研究报告、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

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

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39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
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40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1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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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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