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 :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0:11:05 中财网

原标题: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 :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
01月30日证监许可【2018】23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8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8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黄石结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6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金事务
部,信息技术部,渠道销售部,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财富管理部,企划财务部。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9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高峰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小组正式成员;历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中化总公
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研究发
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投资部总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张键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在深圳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市逸康医疗仪器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职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团委书记、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同时兼任多家农产品下属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乔旭东先生,董事,博士学位。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研究中心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清华大学教授,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商学
院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副院长。现任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律师,历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丹东市涉外律
师事务所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员、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外华,执行监事,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市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律师
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兼投决会委
员、风控委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刘晓东,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峰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生,督察长,本科学士,曾任新疆奎屯市外贸公司总经理、书记,兵团外经贸


委处长,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新疆大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若劲女士,香港中文大学金融MBA。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
债券投资、研究及交易等工作,2008年4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组合研究员,
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
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红
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红土创新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学士。十一年公募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宝盈基金营销策划
经理、高级交易员。现担任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红土创新优淳货币市场基金和红土创新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高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盖俊龙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朱 然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
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
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
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
实施细则,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
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


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
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
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
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
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
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
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
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
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黄石结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怀春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991-5801913
网址:www.swhysc.com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832521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zxzqsd.com.cn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 7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联系电话:021-20691926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021-61101846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联系电话:010-5901382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联系电话: 010-8593281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SOHO 25 层 2507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联系电话:15249236571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1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funds.com
(2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www.jr.jd.com
(2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人:廖嘉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宋静
联系电话:010-65309516-812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3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沈达
联系电话:021-60818423
客服电话:95193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5)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联系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kstreasure.com
(3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联系电话:0411-3902 7817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8)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C座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人:刘方欣
客服电话:400-096-3866
网址:http://www.jp-fund.com/
(3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九思文创园5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刘方欣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4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0411-88891212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焦小川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层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曹阳
联系人: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01月30日证监许可【2018】23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273,601,508.69份,利息结转份额14,298.45份,共募集273,615,807.14份基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298户。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每笔10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4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10%




30天≤Y

0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30天≤Y

0





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归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3日再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0%=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25日再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21,300.00×0.50%=121.30元
赎回金额=100,000×1.2130-121.30=121,178.70元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处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自2018年12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1日发布
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
本基金转换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自2018
年12月21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1日发布的《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
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通过精选信用债券,并适度参与权益类品种投资以增强基
金获利能力,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在承担合理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定义的收益增强是指在债券配置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权益类品种投资以增强基
金获利能力,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
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
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票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
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票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
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
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
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
损失率;
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
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
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从
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和销售收入/
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
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本
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
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
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7)、(18)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沪深300指数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
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
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因此,以“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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